包商银行债券结算代理资格被暂停

2013年08月14日 09:33  经济参考报 

  监管层严查债市开罚单

  □记者 张莫 赵东东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13日发布通知称,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包商银行有关情况,暂停包商银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2年。

  通知指出,自8月7日起,包商银行不得发生新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存量业务逐步自然退出。通知还要求,包商银行要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及负责人的培训教育,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保证证券交易结算等各项业务的规范开展。

  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可办理债券自营结算和代理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甲类成员;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乙类成员;债券自营结算及相关业务需委托一个甲类成员办理的结算成员为丙类成员。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公开信息显示,包商银行曾在2004年8月获得债券结算代理资格,截至2012年10月,共有46家银行取得该资格。

  “被暂停债券结算代理资格,意味着包商银行不能再为丙类成员办理结算代理业务。”一位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员对记者说。有市场交易员表示,这种处罚还是比较罕见的。

  央行通知未对包商银行为何会被暂停代理资格的原因进行阐述,记者就此致电包商银行,截至记者发稿,尚未得到该行回复。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包商银行被处罚和前一阶段的债市核查风暴不无关系。“估计也是以前事情被查出来,跟规范丙类账户有关,有可能涉及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问题。”某地方银行金融市场部内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由于沦为违规的“重灾区”,在此前的债券核查风暴中,丙类户已经被监管层全面整顿。

  上述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员表示,由于结算代理收入十分有限,资格被暂停不会对包商银行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更多是市场声誉受损。央行通知称,“暂停期满后,央行将根据对包商银行专项现场检查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恢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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