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强
8月1日,券款对付(DVP)结算将全面施行,这意味着人们期盼已久的非银行机构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终于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建设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004年11月,具备资格的银行机构成员开始相继采用DVP方式进行债券交易结算。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在央行大额支付系统上直接开户而无法实现资金清算,同时非银机构的清算代理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愿接受委托,最终导致银行间市场只有银行机构可以进行DVP结算,占成员总数80%以上的非银行机构则未能采用这一先进的结算方式。
此次新业务模式的出台,对银行间市场的实务操作层面而言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控制结算风险
传统结算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对交易一方不利的情况出现。实行DVP结算之后,债券和资金能够实现实时同步对付,彻底避免了一方先付款之后不能收到对方债券或一方先付券之后不能收到对方款项的现象,可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提高清算效率
传统结算方式的清算环节存在两方面风险:第一,整个流程存在较多的手工录入环节,容易产生人工差错,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第二,开户行前中后台的审核流程影响了付款效率,不仅增加了资金在途时间,而且加大了清算环节的风险。
DVP结算可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资金账户进行,在原有的内部前中后台业务流程审核完毕后,资金清算的付款环节由资金系统沿已经预设好的路径自动完成,彻底避免了蓄意更改付款要素的道德风险,有效降低了操作风险。同时,由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系统直接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相连接,资金划付环节实现了完全电子化,这就减少了人工干预环节,尤其是减少了开户行单据落地等待和开户行内部人工审核的环节,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清算效率。
提升非银机构市场地位
DVP在银行间债市推出后发展极为迅速,但此前非银机构实际上被排斥在这种先进的结算方式之外,导致非银机构在对银行机构的许多债券交易中,要么因无法满足对手方风控要求而难以达成交易,要么只能被动接受对自己不利的结算方式。新的DVP业务模式推行后,非银行机构也能够和银行机构一样进行DVP交易,这不但有利于非银行机构市场地位的提高,也有利于市场公平环境的建设。
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有效性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与发达市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部分原因,就是目前结算模式的低效率导致开展某些业务的操作风险较大,限制了复杂套利交易的活跃开展。DVP业务模式能够有效提高结算和清算效率,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使非银行机构能够更好地进行纠正市场错误定价的套利交易,对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和市场有效性的增强具有现实意义。
综合来看,券款对付业务模式在控制结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建设公平市场、增强市场有效性等方面,顺应了市场发展趋势,堪称债券市场支付结算体系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 (作者单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