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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5:1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6.1 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第5.3条所含信息时,本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发行人按规定要求披露后进行复牌。

  6.2 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一)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

  6.3 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本所决定终止该债券上市;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本所终止其债券上市;

  (三)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6.4 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发行人可向本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7.1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报

证监会查处。

  7.2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五)报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 附则

  8.1 本规则由本所修改和解释。

  8.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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