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银行把理财业务与存贷款业务混在一起,既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银行业务,又隐匿了银行风险,还增加了监管难度。
从根本上讲是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风险防范隔离墙,实现理财业务机构和运营与存贷款业务机构和运营彻底分离,把理财业务从与存贷款业务的交织关系中剥离出来,单独加以管理和监管。
监管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作为过渡,当前可在银行内部设立事业部,统一设计产品、核算成本、控制风险,其他部门和分支行只负责产品销售不能开发产品。”
同业业务本来是一项传统业务,即银行间临时性、短期性资金头寸调度业务,问题是现在有的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把它变成了一种展业和盈利方式,从而存在较大的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银监会分析认为,同业业务改革的关键是要回归其作为银行临时性、短期性资金头寸调度手段的本性,控制同业业务规模和比重。
银监会认为,当前可进行专营部门制改革,分支机构不能做资产转让、卖出回购、买入返售等同业额业务,分支机构不得在银行间市场单独立户,已经开立的账户要先期销户。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系统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把银行贷款证券化,通过证券市场获得资金或进行信贷无限扩张的一种融资方式。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使用。“影子银行”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在美国,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内影子银行包括三类:
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第三方理财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等。
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
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曾表示,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从2012年开始已渐成中国“影子银行”的主力。
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可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对于委托行来说,同业代付带来的利益表现在:一是维系并拓展客户资源;二是委托行收到代付行的资金时记为“同业资产”,付给客户时记为“其他应收款”,不受存贷比或信贷额度限制;三是收取手续费,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保证金需要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开证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通知手续费、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议付手续费等。
对于代付行来说,同业代付下的资金融出,在会计科目上,代付行记“应收款项”或“同业资产”;另一方面,同业代付业务有利于代付行监控客户的贸易融资资金流,降低了贷款风险,同时也给代付行提供了在融资的供应链上下游开拓客户资源的机会。
对于企业来说,同业代付满足了其以较低成本获取融资的需求。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严弘认为,因为有需求,于是就促成了影子银行的扩张。信息披露不完全和监管机制不健全是最大的风险。如果影子银行的规模较大,例如达到30万亿元左右的量级,则会有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201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称,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或达到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
报告称,即使采用最窄口径,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也规模巨大,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1月7日表示,2013年重庆市融资增量总共约4800亿元,其中有2400亿左右来自“影子银行”机构,总占比达50%,为重庆市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社会需要影子银行。”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在安信2013年度投资策略会上指出,中国影子银行兴起主要是因信用供应被抑制、利率中枢抬升、期限失配、金融深化以及国进民退等原因所导致的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