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发行的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为防范匿名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风险,央行规定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但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不过,考虑到部分预付卡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领域,《办法》规定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的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按约定赎回。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多用途预付卡或为预付卡充值,以防范多用途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央行认为,需要从源头上切断多用途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多用途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
办法规定多用途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在我国,商业预付卡分为多用途和单用途两种。
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由专营机构发行、可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如国华汇银发行的汇联卡,这类预付卡的预付金统一存入银行账户,由发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则是指由商业企业发行,只能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不得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如各大连锁超市的购物卡或提货卡,这类预付卡的预付金直接由发卡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