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2014年02月19日 00: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华夏银行总行发展研究部赵玉睿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权益,减轻银行倒闭、退出造成的社会震荡意义重大。为稳步推进落实,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可统筹考虑。

   一是可考虑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反垄断条例、银行破产条例等防范大银行“大而不倒”道德风险措施同步推进。

   从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实践看,存款保险制度对促进小银行有序退出市场发挥了作用。美国银行数量最高时达18000家,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统计,2013年第三季度美国联邦存款保险体系内的银行机构数量已降至6891家,是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的最低水平。数量下降主要是资产规模不到1亿美元的银行退出所致。这些小银行大部分在1984-2011年期间退出市场。FDIC的数据显示,在此期间退出的银行中有超过10000家因并购、整合或倒闭而退出,因倒闭而退出的银行占17%左右。

   与此同时,美国银行业垄断集中度加剧,大银行“大而不倒”道德风险日益严重,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根源。20世纪70年代美国前五大银行存款市场占比仅为17%,2011年前五大银行存款占比已达52%,资产总额占美国GDP的56%。美国大银行的规模已“大而不能倒”,2008年危机时政府不得不鼎力补助(美国政府曾用数万亿美元纳税人资金救助,收购大银行有毒资产,以防大银行倒闭,造成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此外,摩根大通、花旗等全球性大银行垄断国际金融市场,操纵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等全球金融交易基准利率的丑闻屡见不鲜。全球性银行垄断操纵利率等资金价格牟利,破坏了要素市场通过价格信号配置资源的功能,推波助澜了国际金融危机。“大而不倒”效应逆向激励了银行做大扩张,出事后系统风险由全社会承担的道德风险。

   有鉴于此,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可考虑推出银行反垄断条例、银行破产条例等制度性措施防范大银行“大而不倒”道德风险。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银行反垄断条例》。明确对银行垄断作出定义和加以限制,如单家法人银行的境内非存款债务限定在国内生产总值2%以内或境内资产限定在国内生产总值2%以下;单家法人银行在并购后持有的存款比例,不得超过境内银行业存款总额的10%,否则将限制其境内并购交易和市场扩张。

   加强银行交易报价环节监管。通过增加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等国内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报价行的数量,强制报价行披露与报价对应的实际交易量等完善报价机制措施,打击惩罚资金价格串通操纵行为。例如,尽管《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实施准则》规定,各家银行的Shibor报价应基于市场情况的报价,且报价行当日货币市场交易利率,都应以其报价利率为基准,但近期Shibor出现明显异动。一般讲,短端Shibor利率与拆借和回购利率等实际交易价格走势基本相同,如隔夜Shibor利率与同期质押式回购相差大多仅为1个基点左右。但2013年10月下旬至12月,3月期Shibor走势与回购利率异常背离,最高相差200个基点。此种情况出现,不排除利用报价套利的情况。目前银行间市场的很多金融产品定价都与Shibor利率挂钩。尤其是利率互换市场,以3月期Shibor为基准的利率互换已成主力,Shibor对利率掉期当期损益和估值影响极大。利率互换支付浮动利率,按近期3月期Shibor的4.7%均值计算,相比实际固定利率6.7%左右,可赚取近200个基点的价差,利润率远高于放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定《银行破产条例》。应明确规定大银行制定自救应急计划,在处于困境时为防止倒闭,要通过出售非核心资产、常规贷款市场关闭时寻求其他融资渠道、降低风险等措施自救,而不是寻求政府救助。同时,规定银行制定“生前遗嘱”(银行倒闭自我“清算计划”)报备监管和存款保险机构,即各银行以各自的倒闭为假设前提,预先基于破产处理过程书写对应的破产解体、清算分割计划。

   二是以“广覆盖、限额度”原则确定最高偿付限额。目前在银行实践中,存款集中度较高,中小存款人及其账户数量大但存款份额占比较小。鉴于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本目标之一是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此,建议确定最高偿付限额时,在考虑防范道德风险实行限额偿付的同时,做到广覆盖。国际一般将90%的存款人得到全部赔付作为最高偿付限额标准。另外,偿付覆盖面低易引起市场恐慌。例如,为了抑制金融体系的道德风险,2002年3月,日本政府曾决定停止为期10年的全部存款保护计划,转为实行有限保额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一阶段先对定期存款实行有限保险)。然而由此却造成了公众信心的急剧下降,在金融体系中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出现了存款“大逃亡”现象,即存款从定期转为活期,从中小和地方性银行转向大型金融集团,从日资银行转向外资银行。随后日本政府不得不宣布有限保额的存款保险制度推迟至2005年实施。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起步阶段可暂不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小微企业和“三农”是我国经济领域亟需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目前我国90%的小微企业贷款、95%以上的“三农”贷款由中小商业银行投放。与此同时,小微及“三农”贷款信用风险水平较高,若起步阶段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收取存款保险费,将提高中小商业银行经营成本,与服务小微及“三农”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政策相悖,易挫伤银行服务小微及“三农”的积极性。一般来讲,起步阶段各国大多采用统一费率,后续根据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向风险差别费率方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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