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建议取消存贷比限制

2014年01月15日 04:19  上海证券报 

  “存贷比指标监管和贷款规模控制扭曲了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不利于流动性管理和金融稳定。应尽快启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取消存贷比指标限制和贷款规模控制”

  ⊙记者 高翔 ○编辑 颜剑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近日在《金融研究》杂志上发表题为《金融市场化改革中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文章认为,存贷比指标监管和贷款规模控制扭曲了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不利于流动性管理和金融稳定。应尽快启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取消存贷比指标限制和贷款规模控制。

  吴晓灵还强调,商业银行创新的核心,绝不能从规避监管约束中来,而应从客户真实需求模式的变革中来。

  对银行贷款规模的变相控制,吴晓灵认为这是央行被动吐出基础货币的应对措施,也是持续多年高顺差的产物,但实质上无异于将它当作一种实物资源来进行分配,与市场经济体制以价值规律为基础配置资源的原则不符。

  吴晓灵称,存贷比的约束,使“存款立行”成为普遍经营战略。揽储文化催生了一系列资金掮客“买存款”的现象,鼓励了银行客户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滋生了腐败和套利。

  存贷比还催生了银行在关键时点“冲存款、绕贷款”的所谓金融创新。“冲存款”的行为,导致了M2的波动,增加了央行货币调控的难度。

  吴晓灵称,考虑到修法的程序安排,在《商业银行法》对存贷比指标暂没有取消之前,应尽快改变商业银行存贷比的计算口径,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纳入一般存款统计,同时把同业存款也计入存贷比的分母,承认吸收同业的存款也是资金来源之一,降低一般存款与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行为。

  对于同业业务,吴晓灵建议要明确内涵,将同业资金限定于清算、结算用途以及头寸拆借,这类资金不能持续支撑长期资产业务,其他资金均视为一般资产和一般存款,给商业银行以资产负债的自主权,反映资金的真实用途。同时,应尽快引入同业大额长期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工具,利用可转让存单规模可控、交易便利、信息透明的优势,扩大同业资金市场中、长期产品种类,稳定商业银行长期资金来源,以支撑中长期资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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