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私募跨界合作要门当户对

2013年06月05日 00: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李晓辉

   阳光私募与银行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的产业链,涉及托管银行、信托机构和投资顾问等各种机构。在过去几年中,他们之间的关系存在明显的扭曲。随着对银行理财监管收紧和券商金融创新加速推进,这条产业链上各种机构只有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特长,以及兼顾各利益方权益,整个行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下去,阳光私募理财才会走向成熟。

   首先,银行只为提供所谓多样化服务而忽视对投顾方的甄别和选择,这种合作无法长久,甚至是引起纠纷。2011年、2012年定增的产品亏损是普遍现象,但随着2012年12月底市场开始了一轮大反弹,截至今年5月净值仍然处于较大亏损境地,投资者对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提出质疑无疑是有道理的。一般情况下,国内商业银行是秉承“追求低风险,获得绝对收益”的底线。但实际上,一些银行与私募的合作违背了这样的基本原则,银行是在用客户对自己的信任做“背书”,这是在“消耗”自己的品牌和客户的信任,无疑会对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害。

   其次,各利益方增强契约意识,提高产品透明度,用规范化、合理性来化解各种难题。在一些事件中有投资者反映,募集资金在产品推介时说要投向军工行业公司的定向增发,但实际投资中却没有参与任何一家此类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

   就市场本身情况来看,2011年—2012年很多上市公司的定增并未能顺利实施。尽管确有客观原因,但对双方口头的信誉承诺的违背,仍然属于实质违约行为。作为资产管理行业,并非简单地做一单赚一单,“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而是要有长远打算。在大势不好的情况下,作为资产管理方更应该与投资者更多沟通,赢得投资者的信任,进而留住客户。

   最后,各方根据自身能力及特长,加强产品创新,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如在一些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银行用一份“标准合约”向客户介绍和推介产品,看起来是合规,但实际并未为客户着想。如果考虑到银行客户的风险偏好低的属性,完全可以考虑将该私募理财产品定位结构化产品,这样该产品具备保本的安全属性,同时也加大了杠杆收益性,十分符合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风控定位。

   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这种将非结构化产品转为结构化产品的已经越来越多,包括券商、基金的创新公司,都已经在发行这类对投资人有“安全垫”的产品。这实际上要求投资顾问有更好的投资能力以及风控水平。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竞争的持续加剧,有能力的投资顾问将越来越有规模和客户,这也将整个行业带入良性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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