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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新资本监管进入倒计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0月25日 15:49  《中国外汇》

  为了落实“银行业新监管标准”,银监会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专门的监管文件。将这些文件的监管要求与我国银行业现状作一对比和深入分析,有助于银行提升综合经营水平。

  文/吴博 

  析中报资产质量

  目前,16家上市银行的2012年中报数据显示出两个明显的信号:一是净利润增幅下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平均增速为18.25%,与前两年同期的31.72%和34.27%的增速相比有大幅的下滑。二是资产质量出现波动。16家上市银行的不良资产余额合计37.79万亿元,较年初上升0.82万亿元。从不良贷款率来看,上市银行平均为0.92%,较年初下降0.05%,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其中五大行都分别略有下降,农业银行下降幅度最大,为0.16%。

  按五级分类的标准也能看出银行资产质量整体变动的趋势。与年初相比,有11家上市银行的关注类贷款有所增加,只有宁波、华夏、北京、农业、建设等5家银行的关注类贷款比年初下降。同时,各家银行逾期贷款反弹幅度也较大,截至年中,逾期贷款总额较年初增加了31.2%达到1258亿元,其中逾期3个月以内的增加占比为65%。浦发、民生、光大等多家中小型银行的逾期贷款增幅达到50%以上。这些信贷资产的新动态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影响值得进一步关注。

  不良资产的结构特点可从行业和地域分布来分析。行业维度上,银行不良资产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不良贷款余额分别较年初上升了6.3%和30.3%,显示出这些行业经营的不景气对资产质量的传导效应;而房地产开发不良贷款较年初下降了19.3%,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前期监管部门和银行自身信贷行业政策对房地产等行业的调控成果。

  提升资产质量

  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继续优化贷款结构。根据监管要求和银行自身经营的需要,各家银行已经主动压缩对房地产和政府融资平台等的贷款,并对稳定资产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民间借贷、钢贸等行业以及特定的地域仍然是风险高发区,各家银行要继续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导向,“有保有压”地细化和调整信贷投向政策,综合运用限额管理、名单制管理、额度减退等措施,对风险高发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贷款业务实施有效控制。要不断优化行业、地域和客户选择,深化信贷结构调整、合理配置信贷资源。

  针对不良资产的发展趋势,在消化存量的同时控制增量。资产质量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银行对不良贷款认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转向低迷,银行贷款分类可能不断向下转化,不良贷款可能有所回升。经验表明,一般贷款集中投放的3年后风险开始有所显现,第5年会集中暴露,再过2年就会形成损失。一笔贷款从正常进入关注,进而演化成次级、可疑乃至损失等不良贷款,会有本息逾期时间从90天到更长的一个过程。因而银行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现有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置核销力度,另一方面要严控新产生的增量不良资产。应根据中报显示的关注类贷款规模增加、逾期贷款大幅反弹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前瞻性的干预措施,将违约风险消化、处理在不良资产形成的早期。

  根据资产质量的演进规律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贷前要根据细化的客户和贷款的风险分类,综合定性的专家判断与定量的指标约束,执行科学、严谨的贷前审批流程;贷中要逐项落实放款条件,保证满足资本金到位、抵质押合格等各项授信指标;贷后要根据资产质量的发展规律加强监控,这点尤为重要。当前要重点关注逾期贷款的上升趋势,对可能出现还款困难的客户要及时采取必要行动;对关注类贷款通过强化担保等降低预期损失率;同时,根据不同行业、地域和客户的风险特征,增加对各类还款来源的监控。总之,要通过全程跟踪资产质量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来有效管理信贷资产质量。

  落实新资本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后,我国银监会积极研究、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于2011年4月27日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下称《新监管标准》)。新监管标准提出了对我国银行业的“四大监管工具”: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拨备率和流动性比率。《新监管标准》又被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成为指导我国银行业落实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监管要求的指导性文件。为了落实《新监管标准》,银监会相继发布一系列专门的监管文件。以下就这些文件的监管要求与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现状作一对比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于2011年6月1日公布,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上市银行数据估算,大部分银行的杠杆率都可以达标,但也会在短期内给少数银行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由于《办法》设定了相应的过渡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年底前、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因而杠杆率对我国银行的影响总体上是有限的。杠杆率监管的实施将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形成有效的补充,促使中国银行业改变传统的高利差盈利模式,积极通过金融创新开拓表外业务,建立长期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资本补充机制,防止监管套利,提高稳健经营水平,并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27公布,确立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和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的标准,并按两者“孰高原则”进行执行。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并设置了差异化的过渡期: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年底前达标,个别银行最晚于2018年年底达标。从2012年中报来看,各家银行继续加大了贷款损失拨备的计提力度,上半年上市银行拨备余额达1.07万亿元,平均拨备覆盖率提高到284.70%,贷款拨备率为2.61%,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基本满足了监管要求。但在经济运行的下行周期,各家银行的贷款不良率有上升的可能,贷款损失准备对商业银行的潜在压力增大。各家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优化资产质量,控制不良率的快速上升,并为贷款损失准备做好充足准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10月12日公布征求意见稿,要求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指标都不低于100%,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目前,正式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还在讨论之中,银监会正在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指标体系,实施日期和过渡期安排等也可能有所调整。为应对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标准,银行要建立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提高应对外部流动性冲击的能力。首先,要大力做好负债方的开拓,重视存款的增加和稳定;其次,要在业务结构方面加大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发展力度,并提高运用灵活的金融工具主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

  酝酿已久并经反复讨论修改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资本管理办法》)于2012年7月6日公布。作为新监管标准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资本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也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标准。根据新标准,在正常条件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1.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低于10.5%。

  《资本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过渡期内,银行要制订分步达标的计划,并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从上市银行中报来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在2012年年中比2011年年底略有上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最低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9.56%和12.49%。最低资本充足率低于11.5%的只有五家银行。这表明,短期内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符合监管要求。但从中长期看,随着新监管标准的实施、银行业务的扩张和资产质量恶化,银行将会面临可观的资本金缺口。商业银行要想彻底改变资本监管对规模扩张的限制,保持盈利能力的可持续增长,就必须降低对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的依赖度,改变“信贷高速扩张―风险资产累积―再融资―再扩张”的现有发展模式,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增加非利息收入的比重,走低资本消耗的业务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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