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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频收服务费背后的困局(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8日 08:17  新京报

  “现在揽储成本要提高,放贷又要担风险,在传统的盈利空间受到打压的时候,开展中间业务收入既稳定又没有风险。现在中间业务成为各银行重要收入渠道,总行对各分支行、单位对员工的绩效考核都与中间业务挂钩。考核成绩最好的和最差的,在收入上相差好几倍。”一位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去年,多数银行的中间业务增幅在30%,而自己所在的银行业务增幅仅24%,在银行中排名中下游。

  据悉,为了调动员工对中间业务的积极性,一些银行年初就制定了考核办法,对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指标实行计价式考核,并与各部门和网点绩效挂钩进行考核和奖励,突出中间业务的优先发展地位。

  “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涨价,这与目前中国银行业处于把收入重点从传统信贷业务转到中间业务的过渡期有关。”王勇表示,中国银行业目前希望把中间业务收入比重扩大并挤压信贷业务比重。

  为提高银行盈利水平、改善客户结构、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已明确要求,各银行要大幅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其中,大中型银行要力争5-10年内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由17%升至40%-50%。

  涨价因金融创新不足

  国际银行业所使用过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国内银行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比起西方的银行欠缺和滞后很多。

  中间业务收费上涨时,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在上调,涨价之前消费者缺话语权,涨价之后,消费者少选择权。银行对于中间业务收费的一致性,让消费者认为涉嫌价格垄断。

  “消费者迫于无奈只能接受高收费,这本来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张兴宽律师表示。

  西南证券银行业分析师付立春表示,国内银行在中间业务上收费较高,这并不是建立在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基础上,而是利用其垄断地位单方面的调价行为,将成本转嫁给客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不同利益集团的较量中,银行相对强势。

  在银行收费服务形成价格协同的背后,暴露的是银行在中间业务上金融创新不足的关键问题。目前各种手续费收入是国内银行业中间业务的主要构成,其他咨询类、财务顾问类和理财类中间业务则发展不足。

  “银行对于一些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发展不足,为了保证利润,银行增多与百姓相关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这也是目前一些业务收费上涨的根源所在。”王勇分析。

  据统计,国际银行业所使用过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使现代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百货公司”。王勇表示,国内银行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比起西方的银行欠缺和滞后很多。其实西方商业银行并不是把发展重点放在传统的中间业务比如支付结算手续费、管理费等不依靠息差的无风险收益上,更多的商业银行是大力发展“表外业务”,比如一些银行介入一些衍生品交易,收取高额服务费,但商业银行本身承担一定风险。

  ■ 圆桌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王勇:

  收费涨价不能单方面决定

  银行和消费者供求双方的观点不一致,不能由任何一方说了算。一定要通过法律法规合法提价,还应该通过听证这样的程序,取得双方的共识。

  银行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后收取服务费是正常的,关键是应该怎么收,收多少。虽然,银监会和发改委在2003年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规定,但是这是7年前的,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发改委和银监会正在制定的新办法,应该把各项服务条款细化。若在当前市场调整期发展不规范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发布价格指导范畴,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又不能跑的太偏。

  此次银行收费涨价引起消费者不满,还在于银行没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银行应该把价格公示和公证程序以及收费业务的成本挂出来。

  银行和消费者供求双方的观点不一致,不能由任何一方说了算。一定要通过法律法规合法提价,还应该通过听证这样的程序,取得双方的共识。

  另外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对价格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对银行进行信用评级。对价格不符合市场情况,提供服务不能达到物有所值的银行,该机构可以降低银行评级。

  银行业相关监管部门人士:

  银行兼具公共性和商业性

  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不能100%没收银行自主定价的权限,如果什么价格都由监管部门定,不利于银行走向市场。

  银行收费事件的核心问题是银行服务到底是公共服务还是商业运作的问题。

  其实,银行这两方面的功能都有。银行带有很强的公共服务特征,根据中国的国情,结合很多银行股东都是国有企业甚至直接是政府机构,所以他们也必须要履行社会责任。但是,银行又经历了商业化的改革,现在银行已经基本成为企业了,从大部分银行都已上市的情况看,他们要赚取利润对股东负责。

  此次社会上对银行收费意见很大,主要是银行在转型过程中消费者对服务不满意的积累。因此,银行今后在收费的行为、收费的过程、收费信息的披露上都要做到位。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不能100%没收银行自主定价的权限,如果什么价格都由监管部门定,不利于银行走向市场,导致银行没有提供各类服务的积极性。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尊重银行定价但要依法监督

  在目前市场不充分的条件下,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当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充当一个桥梁的作用,在沟通双方的同时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

  国内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不能与国外相提并论。国外银行在中间业务定价上会参照业务供需、成本及客户集中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有相关的定价方法可以参照。而我国的银行业处在一个相对垄断的市场地位,容易形成对市场价格的操纵。

  银行业目前还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模型和方法不清晰,价格形成机制亟待完善。费用上涨是否合理,是否经过严格论证才是问题的关键。无论是2元还是4元,都不应该只是银行业得出的结算价格,而是应该经过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严密论证,或由第三方机构对收费的适当性做出独立评估。

  目前银行在服务上自主定价是必然趋势,应当得到尊重,但也应该有外部力量对其进行依法的监督。在目前市场不充分的条件下,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当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充当一个桥梁的作用,在沟通双方的同时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如果银行在定价等方面存在问题,监管部门有责任和权力要求银行对价格进行调整,并且可以协调消费者对相关服务进行议价,实现定价的公平公正。

  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

  银行不提供收费凭证不合法

  我国目前虽然有相关的部门规章,但存在缺陷,而且有些规章的制定没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银行部门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制定的。

  我国的银行之前一直是国有体制,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没有收费的习惯。但在市场化改革以后,对于中间业务收费与否与收费的多少,都应当受到规制。国外的银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其收费是物有所值的。在我国,目前虽然有相关的部门规章,但存在缺陷,而且有些规章的制定没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银行部门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制定的。

  对于中间业务价格的制定,不能简单地使用市场调节,相关部门应该进行监管。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有的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不合法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监管部门应当叫停银行对于一些不该收费项目的收费行为。

  与此同时,中间业务作为一种商业行为,银行在收费时也应当向顾客提供相关的票据,目前银行不向顾客提供收费凭证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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