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长:互联网金融未产生革命性影响

2014年01月21日 10:37  新浪财经 微博
“2013互联网金融年度论坛”于2014年1月21日在上海召开。上图为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康亮 摄)   “2013互联网金融年度论坛”于2014年1月21日在上海召开。上图为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康亮 摄)

  对互联网金融及监管的思考

   ——廖岷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论坛上的发言

  新浪财经讯 “2013互联网金融年度论坛”于2014年1月21日在上海召开。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在演讲时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并未对进行系统产生革命性影响,而仅仅是对现有金融体系当中空白领域的有益补充,“我觉得他只是形式上的创新而并非真正的金融本质的革命”。

  以下为演讲实录:

  廖岷:各位朋友,早上好!

  非常高兴出席2014年互联网金融年度论坛。今天在座有很多的同学、朋友和老师,还有不少的媒体朋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刚刚起步的领域,无论是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还是传统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平台解决金融服务问题,都有不少创新之处。我愿意从一个金融从业者的角度,来谈谈我的看法。但要说明的是,今天的发言只是一些我个人的思考,不代表透露任何官方对监管方面的考虑。

  我注意到一个现象,当今在所有谈论金融的话题当中,如果谈金融而不谈互联网,或者谈互联网而看不到对金融的影响,你就彻底OUT了,有一种在谈“石器时代或青铜时代金融”的感觉。我想,你们可能是每一天在金融市场上的舞者,而我们监管者只是一个守夜者,一个更夫,所以我就从一个更夫的角度来谈谈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的一些看法和思考。刚才,周会长一开场就讲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问题。确实,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如果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可能与大家关心的问题不尽相同。

  首先,从金融深化的历史角度来看,金融和技术从来都是牵手而行,如影随形。

  金融,从它诞生的第一天开始就受到了技术的影响。比如,十三世纪末、十四世纪中期,帆船技术的创新带来了地中海贸易的繁荣,这也催生了意大利银行业贸易融资的兴盛,这是最早的技术发展给金融带来的影响。英国的工业革命则催生了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上个世纪90年代,从信贷开始,发展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然后资产证券化,紧接着出现衍生产品,这整个深化的过程中,每个阶段金融的创新都伴随着技术进步的影子。

  具体的例子,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Option Pricing Model)的出现,为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商品在内的新兴衍生金融市场中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但是,如果当时没有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带来的计算能力的大幅提升,B-S模型的计算会是很大的问题,更无法在整个金融市场上推广应用。也正是有了金融模型加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才使得我们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计算能力有了巨大的提升,才有了期权期货,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CDO,CDS等。

  另外一个例子与我的第一份工作——外汇交易员有关。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路透推出Reuters Dealing 2000交易系统,它通过卫星通讯,实现了实时报价交易的可能,这对促成全球的实时交易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而此前交易大多都是通过电话做的。当然,2000年的技术在今天看来已经落伍。但就是这样一个技术上的突破、进步,又使得全球市场的交易效率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有了一个巨大的发展。

  所以,看待今天互联网技术的诞生,及其对金融产生的深刻影响,同样印证了这样一种关系:金融在与技术共同进步。

  其次,从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看,对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们既要有感性的欢欣,也要有理性的思考。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得非常快,引起了很多关注和讨论。请大家考虑一个问题: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深化过程中的一个崭新阶段,一种巅覆,一场革命,还是现有金融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或者一种技术的运用?目前,大家在这个看法上还有很大的争议。我看到最激进的观点认为,它开创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外的第三种融资方式,敲响了传统金融的丧钟,加速所有中介的金融脱媒速度,最终使得金融中介失去存在的价值。这是我目前看到的最大胆的一个想法。我也看到有人说未来10年,将有60%的现金和银行卡被移动支付,如手机所替代。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在支付、信息处理和金融资源配置等三方面都有重要创新,不可否认这样创新的存在,但也不能过度渲染它的神奇,应当保持应有冷静,更多理性,更少冲动。

  这里,我想和大家分享一本书叫《本能2》,作者卡普兰有这样一段话:“当我们享受着现代生活的快感时,每个人的心底却难免涌动不安的情绪:我们貌似控制了这个世界,但各种暴力事件却层出不穷……我们对金融市场上风光无限的人物顶礼膜拜,却没想到自己会被那些金融骗子灌得酩酊大醉”。面对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我认为,我们应该为它带来的变革而欢欣,但也要防止它成为太阳神的战车——没有驾驭能力的车手无法控制狂奔的战马。或者是伊卡洛斯(Icarus)蜡制翅膀,最后飞得太接近太阳而被融化。

  刚才,朱院长说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是从普惠金融开始,我的看法也类似。我们需要冷静思考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背后的原因究竟是它本身的一种不可替代性?还是对现有金融中的普惠金融发展不足所作的补充和推动?

  我给大家举几个我看到的例子。第一个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之所以在今天的市场上如此快速的生长,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在支付环节中的费用和安排让大家感觉不方便。如果今天某家银行也能推出一个账户,这个账户向其他账户支付的时候没有任何费用的时候,今天的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新的账户还有没有竞争力,是否不可替代呢?

  第二个是小微贷款。互联网金融做的小微贷款就是今天我们银行服务最薄弱的环节。这是因为30年来的经济增长模式,银行也是一个市场参与的主体,按照成本收益测算,银行选择将资源组织配置到了“贷长、贷大、贷房、贷政府”。它没有把资源配置成主要来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我们的体系中对小微企业贷款确有不足的地方。当前各种网贷机构切入了这个目前金融领域最不充足的地方。随着银行间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银行更多关注小微企业贷款。而且从2014年开始,将有更多银行开始发放纯信用贷款。试想,如果一旦银行去竞争和填补这个领域的空白时,而这样的策略又符合商业利益,它们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类似平台,互联网的小微贷款是否还具有真正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这是第二个大家要考虑的。

  第三个是互联网代销。很多人说这是移动互联网公司把商业银行不做的屌丝人群聚集在一起后,找商业银行要利率更高的协议存款或者是投资债券。在这个过程中,它的竞争力无非是拿到一个协议存款,收益比商业银行现有存款或理财产品要高一些。目前,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或者是监管中有一条规定,在所有产品代销中要控制风险。如果说有互联网公司代销的一个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出了问题,无法到期兑付时,对所有这些通过互联网购买或者是投资的理财消费者,我们怎么保护呢?我想,这也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而且,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往往会通过设置一定的门槛,来区别客户承担风险的能力,实现投资者的适当性原则。互联网代销模式是否也应该有这样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问题?互联网的代销是革命性的进步,还是说只是一个补充?或者和现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的产品相比,有什么真正的竞争力?现在,很多银行正在探索为更低收入群体提供理财产品服务,那互联网代销业务如何体现其真正的持续的竞争力?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到目前为止,似乎没有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产生革命性的进步,只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发展较慢或空白的领域中找到了它发展的空间,是对该领域发展的补充,互联网金融有很多形式上的创新而非对金融本质上的革命。这里,我引用 Merton & Bodies在《金融学》中提出:“金融功能要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意思是,随着时间、环境的变化,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特征可能会有很多不同,但其所发挥的基本功能却是趋于稳定的。

  第三,总体来讲,应该欢迎和鼓励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银行风险管理的促进。

  现在,银行在客户管理上对客户的行业细分,或者说客户关联关系的了解是非常欠缺的。银行业只是空有很多海量数据,但是并没有很好的应用起来。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可以对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管理带来很大的变化。我非常看好这个趋势。另外,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对于我们管理金融未来风险的不确定性也会有一个非常好的推动作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全有条件推动金融业风险管理技术的新的飞跃。这种技术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一种新的DNA的植入。

  第四,要对风险保持足够的警惕。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属性和金融风险的特征。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高关联性、高杠杆性,而且因为金融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的溢出问题,所以才需要有金融监管,并要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对于单体风险,这有待于互联网企业或者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来管理和克服。但在互联网代销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客户的范围可能会比传统的代销更加广泛,涉及到的客户群体会更加复杂。如何来防范这种系统性的影响和风险,这是单家机构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所以,需要我们监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从更高层面上去进行制度安排。

  同时,我们也在高度关注世界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安排。总体来说,大家的监管原则还是比较一致的。首先,监管应主要包括机构自身风险管理、监管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行业和市场纪律的约束。这三个方面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搭建是非常重要的。第二,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复杂性及关联性也必须同时进步。第三,对于金融业务未来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要有提前的拨备和资本的安排。此外,对从业高管的任职资格审查(fit and proper test),对基本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要有风险管理和制度安排。对资产的保护,争议解决以及风险处置的机制,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等等,也要有提前的考虑和准备。特别是消费者教育和保护,要纳入到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全流程当中。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本身才会有健康的发展。金融的发展需要信用,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更需要逐步地建立。信用的建立,往往缓步而来;信用的消失,则可能一夜发生。

  另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到公平性的问题,就是线上线下的机构在做同样业务的时候,也要适用同样的监管原则。作为监管者,我们要加快认清信息技术对金融体系的各种影响,并时刻保持防范这种变化带来系统性风险的警惕性。

  以上是我个人思考的简单分享,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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