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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销售迎来新规范:非银行代销即违规

近日,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不得非法集合客户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这意味着,此前“钱先生”等网站推出的银行理财“1元团购”,类似产品首次被监管层明确指出违规。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4年12月8日07:18

银监会理财新规力破刚兑 倒逼资管转型

银监会日前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该文件被视为2005年11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升级版。《办法》明确针对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监管思路,并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转型。在化解风险方面,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经济参考报 | 2014年12月5日01:20

银监会允许理财资金直投 可涉股市属误读

《办法》拟允许商业银行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定位,鼓励直接投资,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提出“鼓励银行设立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FX168 | 2014年12月5日10:17

银行理财直接投资渠道拟扩围 仍未解除入市限制

分析认为,此举放宽了银行理财的投资渠道,有助银行理财实现真正的资产管理,盘活庞大的银行理财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率。但短期看会对投资者心理形成影响,会加剧银行理财搬家,但对于目前的证券市场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 银监会要求各行在12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回银监会。
金羊网-新快报 | 2014年12月5日08:07

理财业务新规对银行利润影响有限

商业银行理财新规正式进入征求意见环节,其中的“非标”回表以及对理财管理费计提风险准备金等规定涉及银行资本以及利润,引起业内的关注。为了推动银行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向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转变,《办法》要求: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债权资产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回表核算,同时,允许净值型产品的30%投资于非标,且无需回表。
证券时报网 | 2014年12月5日03:49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理财业务定位 鼓励直接投资

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施监管,为实现理财资金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对接,参照券商资管、基金及保险资管的部门监管规章,明确了理财产品的独立性与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

(二)明确业务开展的十项基本原则

一是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为客户利益履行充分的受托责任;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对待客户;三是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五分离”的风险管理要求;四是统一经营与授权的原则;五是专业化原则;六是产品独立性原则;七是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批露原则;八是市场化与公平交易原则;九是“卖者有贵,买者自负”原则;十是遵守国家宏观调控与审慎监管政策的原则。

(三)明确理财产品分类 推动产品转型

为推动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的转变,体现有保有压的监管政策导向,《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允许商业银行按照会计准则和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自主设定净值型产品的开放周期和频率。为体现风险匹配的原则,要求项目融资类产品以及另类投资产品等高风险产品只能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四)规范理财业务运营管理 尽职履行受托指责

要求商业银行忠实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研发设计。要求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设立创新产品委员会,做到产品创新流程的规范化运作。二是销售管理。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的资产投资比例不得笼统规定为0至100%。三是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应由总行统一负责本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四是人员管理。五是会计处理。六是信息批露。七是理财托管。八是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管理。九是产品质押与转让。

(五)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缓释

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前、中、后台相互分离制约的管理机制;做好久期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避免严重的期限错配;建立理财业务风险准备金制度,参照基金等行业监管经验,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对风险准备金的管理、保管以及使用等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实现有效的风险缓释。

(六)加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提升监管力度

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按要求在全国商业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信息登记工作,不得发售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要求商业银行及托管银行应定期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业务报告,详细说明业务开展情况;规定了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商业银行应该具备的资质要求,规范创新型产品的业务活动。

(七)明确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的监管规定

细化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则,对重大违规行为,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建议调整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人,明确了处罚依据,提升了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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