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进峰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提上政府议事日程。
3月3日,多位权威人士透露,“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望被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这包含了两层涵义,一曰规范,此前属于“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将被纳入统一监管范畴;二曰发展,作为“普惠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仍须鼓励创新。
此前,有媒体报道,由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已获得国务院层面的批准。拟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将是2013年12月央行下属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升级版。
近期,有关“一行三会”拟出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声音不断。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边界,谁来监管互联网金融及怎么管……已成为2014年“两会”金融领域的焦点话题。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是业界内外共识。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前行长杨凯生的一番表态颇具代表性: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并重。当日,银监会宣布聘请杨凯生为特邀顾问。这是银监会首次聘请国内银行专家为特邀顾问。
在杨凯生看来,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有利于金融服务效率的提高,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从这个角度讲,互联网金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由,有历史的必然性。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仍是金融活动,因此,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应按照金融本质纳入现有的金融法规监管范畴,“除非它脱离了金融本质,不是金融活动”。
“现在互联网金融,显然是明显的金融交易行为,属于明显的金融业务,它和现行金融法规的关系需要理清;如果要给予特殊豁免权,那也应该通过法规的形式,把它说清楚,而不能简单地说,让它去做吧,哪一天出了事再说。”杨凯生如是说,越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就越健康;越规范,互联网金融才能发展越迅速。
谁来管:整合还是新设机构?
作为肩负金融稳定重责的人民银行,有望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月3日,知情人士透露,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的P2P监管条例,2014年有望落地。
当日,央行副行长李东荣对外表示,央行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多个部门正展开调查研究;他强调,既要发挥其正面作用,又要规范发展。
相比央行秉承包容与鼓励创新的态度,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态度相对谨慎。
从监管机构的立场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有必要按照金融本质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明确监管原则底线;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引导其向适宜的方向和领域发展;此外,作为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一部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题中之义。
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的情形看,目前银监会法规部和创新监管部正酝酿制定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草案。接近草案的人士透露,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三个指导性原则,一是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业务安全性应放在核心位置;二是恪守金融风险底线思维;三是鼓励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金融服务创新。
最有可能先行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措施的,可能是证监会。进入2014年,由余额宝规模快速增长而带来的有关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问题,正引发监管机构高度关注。
2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对外表示,为了更好地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证监会正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销售基金监管的有关规则。
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层面的不规范问题,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对象。正如张晓军所言,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还存在销售、宣传推介行为不规范,风险揭示不足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例如,有些产品没有明确揭示货币市场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过往收益不代表未来收益等。
“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到底由央行统一牵头来做,还是‘一行三会’根据分业监管原则各自指定法规,这需要进一步明确。”3月3日,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如是指出。
在全国政协代表、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看来,“由于监管主体、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随意跨越经营‘边界’,超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生长,容易滋生蕴藏新的金融风险。而且,由于虚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且交易对象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大,极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站在传统金融阵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和野蛮生长,相当程度要归监管空白带来的制度性套利所赐。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须整合或新设相关机构,形成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同时加强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之国际合作与治理”。
“根据我国国情,似乎须构建起以一行三会为主,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多部门为辅的,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杨说。
如何管:统一和针对性监管结合?
监管主体的缺失,乃目前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与制度套利的制度缺陷所在。与监管主体缺失相对应的,则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的界定及如何监管的问题。
在杨再平看来,正规金融与第三方支付、人人贷、众筹等,只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其所做金融都属于“互联网金融”,“须将两系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者的视野,不留监管真空,并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
“目前,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几乎完全不受到监管制约。”杨再平认为,“中国可参照相关国际经验,以第三方支付监管为例,欧美国家基本依照从‘自律的放任监管’到‘强制的监督管理’的监管指导思想,构造了网络支付监管法律体系。即在发展初期注重鼓励创新、引导发展和适度监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规模扩大。在经营模式基本成熟后,再实施针对性监管措施、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规范监管。”
“同时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通过规范借贷交易,制定客户沉淀资金及自有资金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监管措施……维护借贷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和支付系统的高效和安全,加强对消费者保护,防范洗钱风险。”杨再平说。
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闫冰竹也建议,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闫还建议,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