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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陕西建行所属公司高管挪用股民资金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04日 03:01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伊琳

  陕西省内两家金融机构的巨额债务纠纷正发酵,涉及高达3亿元的储户资金。

  这两家机构分别是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陕西信合”)和建设银行陕西分行(下称“陕西建行”)。

  “本息共计3亿元,受损失的储户遍及近十个县区,涉及数十家机构,各合作社目前压力很大。”8月23日,陕西信合代理律师赵振凯对本报称。

  事情的缘起,是原属陕西建行所有的一家证券公司的高管,在10多年前挪用股民资金,并向陕西信合等6家信用社高息融资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欠下6家信用社3亿元资金未能归还。

  陕西建行之所以被卷入,是因被质疑为对该证券公司“明着脱离、却暗中控制”所致。关于这一举报,记者从相关此纠纷的多份判决书、相关人士的警方笔录中多次看到。

  陕西信合旗下的6家信用社,据此要求陕西建行负责清偿这些债务。但陕西建行称,自己早已和这家证券公司脱钩。

  小寨证券真假转让

  这场历时11年的债务纠纷,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

  1994年11月,建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小寨证券交易部获批成立。1995年9月,建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下称“建行城中支行”)。

  1996年,国家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和证券业脱钩分离。其时,建行将旗下的上海证券营业部、西安小寨证券营业部转让给了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开封信托”)。

  建行小寨证券营业部于1997年7月获批更名为开封信托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

  而就在1996年11月陕西建行和开封信托签约转让建行小寨证券营业部的同一天,二者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小寨证券营业部在“形式上挂靠”开封信托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西安市公安局对原开封信托总经理方兴光的询问笔录,“西安小寨证券营业部的利润比较大,建行不愿意转让,就提出了挂靠,也就是假转让。当时签署了两个合同,一个是表面的转让(合同),一个是转让的补充协议。” 方兴光说,当时950万元转让费先打到开封信托账上,后又由开封信托按“补充协议”转回建行。

  到1998年12月,《证券法》颁布,进一步规定证券、信托业务必须分离。此时,海南赛格公司表达了愿接手小寨证券营业部的意向。由于该营业部名义上归属开封信托,因此转让还需得到其同意。

  陕西建行原城中支行行长高贵林在西安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称,“因开封信托不同意转让,而行里又着急将营业部转让出去。当时的行长张优军、王冰剑找我谈,让(小寨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以开封信托的名义先和海南赛格签转让证券营业部的协议,盖了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章。”

  一份与此案相关的判决书显示,1999年6月22日,海南赛格公司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转让方将其西安证券营业部的所有权、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给赛格,价格为1500万元。

  后因该营业部被发现违规经营,巨额股民保证金被挪用,此次转让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直至2002年7月11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才由德恒证券接手。

  6家信用社的10年追索

  针对这部分债务,陕西信合等6家信用联社在2002年向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追索,才发现了陕西建行、开封信托、证券部三方存在一个“三方补充协议”。后从2009年9月起,陆续向西安中院起诉,要求陕西建行承担清偿责任。

  对此,陕西建行提出了多项理由反驳。

  陕西建行认为,自己并非此案的适格被告。建行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陕西信合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的委托国债投资协议,签订于1999年6月至12月,此时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

  而且建行认为,原下设的小寨营业部早在1996年就转让给开封信托,一切债务债权应由受让后的法人享有或继承。陕西信合和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签约时间均在1997年8月1后,和原建行西安市分行或现在的建行股份均无债务关系。

  西安中院于2010年3月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陕西信合等6家信用社要求陕西建行偿债的诉讼请求。

  陕西信合于2010年5月向陕西省高院上诉。2011年12月,陕西高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西安中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2012年5月,西安中院做出重审裁定书称,此案中,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赵振凯称,法院说的另一案是指穆飞等四人的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四人

  所在的机构已脱离陕西建行,不属于国有机构,不适合公诉方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名判定,而裁定为挪用资金罪。

  据此,西安中院重审裁定书认为,依据相关法规,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这笔不良不处理,陕西信合的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就从2006年开始,一直被搁置到现在。” 代理律师赵振凯说。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方家银等四人提起公诉时认为,当年赛格兼并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未获证监会批准,其收购的相关协议未能发生法律效力。由此案发时该证券公司名义上仍属开封信托,实际上仍属建行西安市分行建国路支行所有。穆飞、吴文、李勇始终是建行工作人员,三人的档案关系一直挂在建行,直至2009年12月案发后。

  记者掌握的一份由开封信托清算组、德恒证券、陕西建行三方于2002年签署的协议书亦显示,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为陕西建行所有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机构,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以及产生的有关股民保证金、交易、账实不符、股民透支纠纷等遗留问题均由陕西建行处理。

  炒股四人组3亿巨债

  就在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被真真假假转让中,该公司高管暗箱操作,挪用股民资金为个人炒股。

  西安市中院的调查显示,1997年8月,穆飞被任命为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总经理,方家银则是1999年5月进驻的赛格方代表。方向穆提出使用证券部资金为个人炒股,穆飞同意,并提出让负责财务部的吴文和负责电脑部的李勇参与。证券公司内部的炒股“四人组”成立。

  四个人做了具体分工,方家银负责提供股票内部的“内幕信息”,联系融资单位,提供炒股账户;穆飞是操盘手,根据方提供的股票信息交易;吴文负责炒股账户上资金的存取;李勇负责给其炒股账户设置透支额度和更改账户名。

  1999年5月至2001年11月,方家银从西安雁塔区、碑林区、蓝田县等信用社给证券部融来大额资金,并开设多个股票账户交给穆飞操作。

  穆飞又授意吴文先后将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账户上的3500万元存入受其控制的“陈明新”、“王一平”等的资金账户上,共控制有9人的身份证进行炒股。

  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穆飞又让李勇多次给“陈明新”,“王一平”资金账户设置透支额度,大量透支证券部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通过上述两账户透支的资金到2001年时已达6200余万元。

  挪用的这部分资金合计赢利230多万元,供四人私分。

  同时,1999年至2000年,四人又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的名义,从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6家联社先后筹集资金共计1.22亿元,号称是委托营业部进行国债投资,约定年回报率9.6%。

  实情在2009年11月时因陕西建行的举报而被揭露。最终,西安市中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方家银有期徒刑5年,穆飞、吴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李勇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此案留下了长期的后遗症。四个人挪用作炒股的资金中,透支证券部的部分已于案发后归还证券部,但从陕西信合融得的1.22亿元,仍未归还。按陕西信合方面说法,这笔债务至今本息合计已达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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