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02日17:3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2日消息,银监会网站披露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蛟河农商、环城农商、舒兰农商、永吉农商等银行进行处罚,并处以总额为9204万元罚款。

  蛟河农商银行因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违反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监管业务的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通知》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被吉林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环城农商银行因未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违反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监管业务的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通知》第九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被吉林银监分局罚款5352万元。

  舒兰农商银行因未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违反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监管业务的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通知》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被吉林银监分局罚款2252万元。

  永吉农商银行因未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违反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监管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通知》第九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被吉林银监分局罚款1338万元。

  以下是被吉林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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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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