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异地盗刷22万 持卡人起诉中行获赔

2013年04月03日 16:21  新闻晚报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22万持卡人起诉中行获赔文 易无花 制图 郑丽萍

  银行卡没有离身却被盗刷,责任到底谁来负?ATM机被动了手脚,持卡人要不要担责?本期《浦江财富》为您整理出三大最常见的信用卡司法纠纷案例,以备在意外发生时合理合法地维权。

  【最新】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巨款 持卡人起诉中行将开庭

  今年1月,广州市的张先生称,他存在中国银行卡内的22万元钱不翼而飞,就迅速到办理该卡的中国银行广州水均岗支行进行咨询,并在第一时间报警,警方立案后,确定这是一起恶意克隆他人银行卡进行犯罪的经济犯罪案。随后,张先生联系中国银行,但中国银行没有主动对这一事件进行任何检讨和追责,也没有对受害者表示任何道歉和安抚,只是用冷处理的方法将此案移交给警方。

  当时,在搜狐理财报道了《中行储户22万存款不翼而飞,被斥安全系统存致命缺陷》后,记者追踪发现,持卡人张先生已起诉中国银行,并将于4月16日开庭审理。

  “目前专业律师的意见是,如果起诉中行,一般赔付的比例在50%至80%之间。事实上,早在2011年,也出现过持卡人起诉中行的案例,如信用卡被跨省盗刷12万,持卡人告中行获全额赔付。 ”张先生称。

  有媒体报道显示,来自上海的高先生收到短信显示他所持有的中行长城信用卡,在异地刷卡消费七笔,总金额达12万元。经查明,这也是一起“伪卡”恶意盗刷巨款案例。事发后,高先生和银行、特约商户之间,又引发了一连串的法律纠纷。最后,中行将12万元的盗刷损失全部赔给了高先生,还承担了因为诉讼而发生的2700元费用。

  【司法连连看】

  案例一:丢卡被盗刷责任“三七开”

  陈先生在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陈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日7点59分在超市被盗刷了10538元。

  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陈先生本人所为。最后司法裁判为10538元的损失陈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对此,法官认为,商家在顾客持有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在信用卡被盗窃的情况下,卡无法找寻,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陈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陈先生本人所为,将无法完成交易。超市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责任,应当负一定责任。

  同时,对于陈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商家审验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大单消费,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持卡人在保存卡时,要做到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最好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保障。

  案例二:ATM机被动手脚银行全责

  王女士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某日王女士在银行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她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

  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该 ATM 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王女士进行了取款行为。

  第二天,王女士的卡又在另一家银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王女士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王女士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银行交涉。

  司法裁判银行赔偿王女士9816元。法官认为,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要对ATM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

  案例三:卡未离身却被盗刷责任各半

  徐先生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某日21时28分,徐先生收到银行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徐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徐先生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徐先生出具了他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他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徐先生所持信用卡。

  对此,司法裁判为损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法官认为: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银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反观持卡人徐先生,因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徐先生在卡被伪造前曾多次进入澳门、香港。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较为复杂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等。设置了消费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觉察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就近前往ATM机或者商户进行交易并保存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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