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刷卡时银行卡遭克隆,而后在外地被盗刷10万余元,这笔账究竟应该由谁来“埋单”?事主郑女士认为责任在银行的ATM机未能识别假卡,才导致了自己的损失,于是将发卡的工商银行深圳西丽支行告上法庭,南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郑女士的诉求,判决银行方面全额赔偿。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据了解,郑女士于2005年在工商银行深圳西丽支行办理了一张个人理财账户,持有一张银行卡,具有存取现金、刷卡消费、转账结算、投资理财等功能。2012年2月5日,郑女士在得福轩酒楼就餐时,用该卡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该酒楼员工詹伟丰利用工作便利,盗取了郑女士的银行卡信息并记录下密码后,根据读卡器读取的信息复制银行卡并凭密码消费。同年2月24日、25日,詹伟丰等人利用克隆的银行卡在阳江市分两次盗刷了10万余元。
2012年4月29日,郑女士发现该账户余额异常,遂到工商银行深圳西丽支行查询并要求取回账户中的存款,银行拒绝了郑女士的取款要求,并告知郑女士其账户在2月24日至25日间发生的交易,总额为100339元。郑女士随后向西丽派出所报案,警方于5月23日侦破该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詹伟丰。
郑女士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其ATM机未能识别假银行卡,存在重大过失,请求法院判决工商银行深圳西丽支行返还被盗刷的存款10033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银行方面则辩称,郑女士在酒楼消费时,被犯罪嫌疑人复制了银行卡信息并泄露了密码,从而被犯罪嫌疑人利用而导致损失,双方签订的账户章程明确约定,因密码泄露、卡片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郑女士的诉求。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真实的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只有两者一致时,交易方可正常进行,缺少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情况下,银行均不得作出付款行为。本案中,被告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并在此情况下允许非法交易进行,这表明被告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原告作为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有谨慎保护的义务,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于银行卡密码被犯罪分子获取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全额赔偿郑女士并支付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
银行方面表示,一审法院程序存在错误,应追加酒楼方为案件当事人。郑女士的银行卡被盗刷前最后一次消费是在深圳得福轩餐饮有限公司开设的“得福轩酒楼”,酒楼的重大过失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提供了充分和必要条件,只有追加酒楼作为案件当事人,才能查清郑女士损失发生的关键事实。
郑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同一审判决,认为该案是合同法律关系,并非侵权纠纷,郑女士与涉案酒楼并不存在资金存储关系,因此无需追加酒楼为案件当事人。
昨天二审开庭时,法官表示,本案的案件实事实清楚,存在的争议主要是适用法律问题。在听取双方意见之后,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