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机构呼之欲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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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15:36 《中国金融家》 | |||||||||
尽管最近官方呼吁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难的声音是那么的密集,商业银行针对微小企业融资所做的实践也相当频繁。但是,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于6月17日在“第三届海峡青年论坛”上透露: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的“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年内将在陕西、山西、四川、贵州等省的农村进行试点时,还是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因为,这毕竟是突破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一次全新尝试,其意义将影响深远。
吴晓灵表示:为了让民间借贷有正常的途径,应该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允许民间成立贷款组织,这是金融改革的一个方面,也是解决微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据了解,这种民资放贷机构资本金方面可能不作限制,但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个,利率也没有特别要求,但不得触犯高利贷法。可见,为解决微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决策层的目光已经跳出了现有体制,而寻找其他创新途径。 成立“小额信贷机构”势在必行 微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大难题。近几年,随着私营经济的蓬勃兴起,微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有数据显示,微小企业贡献了70%的新增工业产值,却仅占有银行贷款总量的32%。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沈明高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造成微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其经营透明度比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信息不对称。在这一点上,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的微小企业融资问题是相似的。不过,我国的问题又有自己特殊的一面。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体系高度集中、缺乏适合为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正因如此,我国的微小企业融资困难就显得特别突出。” 应该说,近年来为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社会各界都做了大量的努力。比如设立为微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政府担保机构,一些正规的金融机构下设小额信贷部或者小客户信贷部,专门为微小企业服务,政府用贴息的方式来分担一部分金融风险。但沈明高认为:这些办法只能缓解微小企业融资难,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现在有的担保机构比银行还谨慎,对借款人的要求比银行还要高,这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此外,现有的金融机构也不能完全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于微小企业贷款的成本高、风险大,由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费用较高。如果一味强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那无异于为这些银行施加了另一种“政策性负担”,从而形成新的激励问题。 在前不久,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世界银行联合举办的微小企业融资国际研讨会上,吴晓灵也曾尖锐地指出:可以用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或是以贴息的方式来支持微小企业的发展,并分担一部分金融风险。这是财政杠杆对金融杠杆的促进,但这不能是普遍性的。如果说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都要靠政府的担保公司、担保基金,风险都集中在政府,那么市场经济是难以形成的。 吴晓灵同时认为:能为微小企业和小额贷款需求者提供最好服务的还是社区金融。为了降低成本,他们可以依靠社区的人际关系对借款人有个了解。因为微小企业没有标准的财务报表,没有标准的信息披露。因此,可以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专门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成立这样组织的人应该相信,自己有获取小额信贷对象信息的便利,能够很好地管理客户风险。 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掌握微小企业信息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更有办法解决信贷违约问题。浙江一些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已经运行了二十年左右的历史,主要贷款客户都是微小企业,但不良贷款率有的不到2%。这表明,专门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意义非凡的尝试 设立民间资本全额出资的“只贷不存”金融机构,不仅是为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难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是对现有金融体制的一次突破与创新。可以预见,在小额信贷金融机构试点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问题,比如监管的问题、出资的问题、破产清算的问题等等,而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也同样有助于对非制度金融进行探索。恰恰由于“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一旦出现危机只会波及到很小的范围,因此可以成为一块优质的“试验田”。 正如沈明高对记者所说:目前,我国的金融改革有一种倾向,过度关注于改革本身,甚至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而排斥创新。已有的金融改革专注于提升以国有金融为主的现有金融体系的效率,而忽视了金融创新的需要,一个主要的特征是现有的金融改革都是自上而下推动的。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是一次制度的创新,无疑具有非凡的意义。 中国目前也存在一些小额信贷机构,但主要是在一些边远省份地区进行扶贫贷款,资金来源是一些国际捐赠,很少考虑到商业化运作和征信等问题,有些只能勉强维持。而“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与之不同,其目标应该是商业可持续贷款类机构,因此必然需要在体制上进行一系列创新。 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和国外的企业和私人资金,捐赠机构的赠款,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投资基金的批发资金。凡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其金融权(包括投资权和融资权)和收益权都应得到保护。这是对企业和个人金融权的尊重,在利率不超过基本利率四倍的前提下,借贷双方可以协商各自收益。 “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是市场利率发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国际经验表明,只有采用商业性的市场利率,小额信贷机构才能可持续地为个人和城乡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由于贷款额度比较小,没有实物抵押品,贷款风险与成本较高,相应需要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能盈亏平衡。中国正在进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但没有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反应就会比较迟钝,也就难以形成一个有效的市场利率机制,信贷的配置效率也就无从谈起。 “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是一种崭新的金融形式,相应的也要求新的监管形式与之配套。对“只贷不存”的非存款类小额信贷机构可以采取非审慎监管。在小额信贷市场发展初期,非审慎监管可以降低监管成本,为小额信贷的早期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另外,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非审慎监管和数量众多的特点,对这类机构可以实行分级监管,即由银监会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分别监管,以鼓励不同地区的小额信贷机构按照当地的需要进行形式多样的竞争和创新。 由于微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复杂多样,信息不透明,解决其融资问题靠单一类型的金融机构,或者单一的贷款模式显然是不够的。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和浙商银行都在进行针对微小企业贷款的试点;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尝试成为批发银行,间接地为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作为一种体制创新,将为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难发挥重要的作用。相信在多种金融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微小企业融资将不再成为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