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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微小企业贷款难的法律瓶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15:36 《中国金融家》

  在过去十多年时间里,微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势必影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利于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不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而,改进对微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快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仅是当前银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今年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

  公共政策调整微小企业融资环境

  事实上,微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不仅仅发生在中国,也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难题。小额信贷与微小企业贷款由谁来提供?从理论上讲,可以有3种方法:一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国际上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可以在大银行下设小额信贷部或者小客户信贷部。二是可以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专门的小额贷款组织。三是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即使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与监管困难,微小贷款也能很好地开展。但是如果长期、稳定、大规模地开展商业可持续的微小贷款,则需要良好的法律与制度环境,包括有益的监管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小额信贷与微小企业贷款的关键问题在于公共政策和社会环境,并提出从以下3个方面来完善小额信贷与微小企业贷款的融资环境。

  一是利率市场化。在这个问题上,人民银行基本上已经做到了。但对农村信用社放款,仍设定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两倍。如果农信社改革推进得比较顺利的话,我们就应该研究一下,是不是该把利率放得更开一些。

  二是必须建立信用环境。尽管借款人的信用如何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贷款机构内部信息处理的问题,但是,在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的情况下,靠单个银行或企业难以解决融资问题。因而,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政府都应该有责任有义务为信用环境的建设做自己的努力。

  三是用民间自律的方式来约束小额信贷发放行为,对小额信贷实行登记管理则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南非有一个《高利贷豁免法》。当地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利率超过21%,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这是违法的。但是,如果金融机构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发放5000美元以下贷款,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交登记费就行。有一个这样的登记系统,社会就知道谁放款了,至于利率是多少,只要登记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因而,正规金融也可以发放利率高于21%的贷款。如果能把民间借贷通过法律的方式、登记的方式、自律的管理方式规范起来,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道,就能够把一些恶意欺诈行为、恶意高利贷的行为孤立起来,我们打击它的时候便会更加容易。

  而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不可能在长期亏损的条件下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因此,要开展商业可持续的中小企业贷款,商业银行必须设法覆盖成本与风险。对此,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认为,放开利率也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利率只是促进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同时,放开利率并不等于在利率方面的障碍就没有了,障碍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高利贷的一种界定。二是更为复杂的心理障碍,人们普遍认为,以高于某一限度的利率发放的贷款就是高利贷。实际上,只要借款者能在偿还贷款本息之后仍有利润空间,利率就不是高利贷。

  目前,我国需要改革的措施涉及到很多方面。专家指出,改革战略的第一步必须要更新观念,坚持微小企业融资商业取向,业绩评价兼顾可持续性和覆盖面。在银行改革与监管方面,促进银行体系合理竞争,促进银行调整战略定位,引进微小贷款核心信贷技术,建立扶助性的银行监管框架,加强银行监管当局的管理手段,包括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熟悉微小贷款的监管官员。

  法律修改拓展微小企业融资方式

  在法律环境上,吴晓灵认为,真正影响小额信贷发放的有这样几方面的法规:首先,贷款原则上不要过多强调担保。过去,因为金融秩序混乱造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因而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一般都要求担保。特殊情况下,如果认为企业有还款能力,则可以不用担保。这种做法把商业银行引到了一种偏离的方向,过分注重担保物、抵押物和第三方担保,而忽略了对借款人本身的现金流这个第一偿还能力的审视。《物权法》正在修改,我们希望能够把动产的抵押与质押修改进去。同时,为了很好地保护债权,《破产法》也应该优先保护有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债权。

  物权法的宗旨在于划定国家公权和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边界,实现和谐秩序及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刚刚讨论完毕,由于就其中一些条款争议较大而再一次向全社会公布征询意见。吴晓灵表示,人民银行正在积极参与物权法的修订,拟增加动产抵押质押的内容,为企业融资创造更多便利条件。现行的担保法规定,质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动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但是对于“其他财产”没有作明确的解释。在实践中,有些动产和权益是有价值能带来未来收益的,比如存货、应收账款、收费权、尚未收获的农作物等,但根据现行的法律,这些动产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这就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人民银行正大力推进将这些动产纳入抵押质押的范围。而此次物权法中有关动产担保的内容,着重放在了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抵押担保上。从国内和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是多数企业都拥有的资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

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可以预见,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担保将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型企业日后的主要融资渠道,尽管这种方式并未直接写入物权法草案中,但这次对担保方式的讨论本身对最终的法律确认无疑是有帮助的。

  此外,物权法的修改还涉及了改变担保实现顺序,取消保证人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预设抵押权。后者是对原担保法律中抵押物必须是现实存在规定的重大突破,虽然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还有待探讨,但这种制度安排显然较原有法律更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扩大了一旦债权不能清偿而进行追索的财产范围,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极大地方便了微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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