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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五点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3日 10:54 上海金融报

  2008-6-3

  -本期专家应宜逊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浙江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

  不久前,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这一文件中,官方首次明确表态:(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二)单一自然人可以与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拥有不超过10%的股份;(三)“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基于这三点,极大地调动了社会有关人士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如浙江省,目前已经有许多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跃跃欲试,尤其是许多民营的担保公司,纷纷希望转为“小额贷款公司”。显然,《指导意见》十分有助于“小额信贷公司”的蓬勃发展,十分有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为了促进《指导意见》的进一步完善,笔者在此提出下列意见:

  首先,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督管理,以由省级政府金融办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施最为恰当。

  《指导意见》中说,“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这里,“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是省级政府需要表明的态度。至于由哪个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则有以下选择:1、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是不现实的。因为,金融办既缺乏监管经验,又缺乏足够的具有监管能力的人员,其机构更是远未延伸到县城;并且,如果要从金融机构中聘调相应人员,又会遇到“薪酬”等难题。2、由省农信联社负责监管。省联社有这个能力和必要的人员,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有竞争关系,因而很难保证不产生“偏向”,因此,这也是欠妥的。3、委托银监局监管。目前,银监局的人手有限,尤其是在县域中,已经“疲于奔命”,恐怕难以接受委托。4、委托人民银行监督。人民银行既有监管能力、必要技术手段,又有监管经验,特别是目前,人民银行县域支行的工作潜能尚未充分“发挥”,他们对于这项任务很有积极性,应当能够接受委托。从而,这是最为现实可行的选择。

  其实,委托人民银行监管,不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资源,而且也有利于人民银行自身的建设,特别是基层行的建设,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当然,这要成为现实,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和理解,并且由省金融办与人民银行省级机构签订委托监管协议。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额应当设置上限。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是发展面向低端客户的小额信贷,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额太少固然不行,但若过高也是欠妥的。《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额设置了下限,最低为500万元,但是没有上限。目前,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民间资本实力雄厚,因而筹备中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额有偏高的倾向,比如在浙江省,已有高达2亿元的。显然,这就很可能有违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向低端客户放贷”的初衷;进而,更会使以后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后,市场定位继续有所偏颇。为此,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额设置上限,大体上,可规定为5000万元(同时,也应当将村镇银行的初始资本金上限定为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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