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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思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 16:52 《中国金融》

  在原则导向监管中实现良性互动

  原则导向监管要能发挥作用,前提是被监管机构必须重视自我管理和自我评估。对于监管当局提出的原则监管要求,被监管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去决策实施,向监管当局证明其达到了监管要求,满足了监管意图。监管当局则要对被监管机构的政策、程序、流程及措施的适当性做出评价,对于不当之处进行监管规劝,对明显有悖于原则要求的具体行为应当进行惩戒。

  公司治理就适用于原则导向监管。加强公司治理是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最具挑战性的工作。对于我国银行业尤其是中资银行而言,由于采用了特殊的复合体制的公司治理架构,国际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为此,要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环境和特点,一方面,按照原则导向监管的要求,统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原则和要求,提出银行有效公司治理的原则性要求。另一方面,倡导和鼓励中资银行积极实践,探索出既吸收国际良好经验又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公司治理模式,特别是如何厘清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之间,董事会与党委之间,董事长、行长与党委书记之间的职责边界。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监管工作是靠监管人员去实施的。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知识经验、行为倾向、激励约束等因素对最终监管绩效的影响至关重要。当前,要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人才培训和成长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和问责制度。要加强对主监管员和主查人的持续培训,明确主监管员和主查人的任职条件,形成一定的递进管理序列。要加强监管人员的职业化建设,科学规划监管人员的职业生涯。

  提高并表监管、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的能力

  随着金融对外开放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综合经营成为一种趋势,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与交叉越来越广泛,金融机构的跨境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当前,尤其是大型银行,凭借上市后的资本、业务和网点优势,通过跨业、跨境的股权投资、兼并收购以及业务交叉合作等形式,逐渐向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渗透,对监管部门的并表监管、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能力提出了挑战。

  从当前监管状况来看,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监管协作机制尚处于信息交换的初级阶段。由于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角度不同,容易导致判断和做法上的分歧。不同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尽一致,业务规范不尽统一,交叉领域的现场检查主体不明确,“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并存,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而且使得金融监管的总体能力下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跨业监管协作机制,深化和扩大跨境监管合作,已成为我国金融业有效提升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率的必然选择。

  提高并表监管的能力《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监管当局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进行有效监督。这里的银行集团既包括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团内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目前,我国已经有大中型银行设有独资基金公司,投资入股信托公司,部分国有大型银行还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投资于保险、基金、证券公司甚至实业公司,形成实质上的银行集团。银行监管当局在衡量银行风险时,必须要考虑到并表因素,要确保并表监管机构获得足够的监管信息。目前,银监会已就“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并将致力于提高并表监管的能力。

  合理确定跨业监管中的主监管机构

  为避免跨业监管带来的监管成本上升和总体监管能力下降,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合理确定交叉监管中的主监管机构,减少监管冲突与分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总的原则应该是:对于股权交叉机构的监管,以并表监管为基础,控股机构监管者负责并表监管,其跨业投资的机构(如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或控股的保险公司)则由对应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责;对于交叉业务的监管,原则上应由主监管机构起主导作用,相应业务涉及的其他监管机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监管。近期,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就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监管机构合理履行各自监管法定职责前提下,由主监管机构承担监管协调任务,如负责召集监管联席会议,汇总各监管机构反馈的信息,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进行总体评估,并为其他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各监管机构要深入研究具有典型意义的交叉监管问题,从解决个案入手,达成一致后以签署备忘录或联合发文形式,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边界,统一监管标准、程序和方法。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用法律规范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交叉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加深和扩大跨境银行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潮流下,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中国银行业设立境外机构的步伐也在逐步加快。同时,中国银行业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这需要银监会进一步强化对跨境银行活动的监管,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定的跨境银行监管原则,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和交流机制。

  截至2007年年末,银监会已与29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正式的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或监管合作协议。同时,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的监管合作,银监会已与香港证监会、英国金融服务局建立了联合监管机制,并将与更多的境外监管当局加强在这方面的合作。

  双边监管合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促进双边互设机构的合法稳健经营,有助于在跨境银行的机构审批、持续监管、现场检查、救助措施等方面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有助于银监会提高跨境银行监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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