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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空印案与当今银行内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 14:33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焦辉煌

  明朝“空印案”发生于洪武十五年即公元1382年(亦有1376年之说),大意可表述为:当时朝廷规定,户部(相当于今日的财政部)须每年审核各地方政府例行上报的财务报表,且要求非常严格,稍有不合,立即作废重报。于是,各地进京申报报表的财务人员为了少折腾,就便宜行事,在进京时携带多份盖好了本地公章的空白报表,以便在与户部反复核对数字后,即可重新填制。造成“空印”的原因是,当时没有先进的通信、交通工具,远的省份来回一趟京城需要一二个月甚至数个月,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苦不堪言,于是就出了这个对各方都有利的“空印”招数,并为各方所默认接受。明太祖朱元璋偶然知道了这件事件后,认为此是个官员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的惊天大案,于是皇威震怒,下令将全国十三个省、一百四十一个府、一千多个县的主印官(一把手)共一千三百多人(其中包括监督不力者),不论清贪良莠全部处死,副职以下官员打一百棍,充军流放。

  后世有学者认为,空报表加盖公章造不了“有价

证券”,不会带来什么危害,朱元璋闻过即改就是,他纯粹是不懂财务知识、小题大做、别有用心, 制造了莫大的冤案。而我认为,“空印案”说冤也不冤。

  户部对地方政府报表的审核,是当时朝廷(朱皇帝)规定的制度。执行制度“没有任何借口”,必须无条件执行。制度执行中有困难、有弊端,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认定后方可“变通”,决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否则即是违规,违规则必受惩罚。朱皇帝大概从历代兴衰中,吸取了主弱臣强、皇帝当傀儡、朝纲紊乱等等亡国教训,对于“空印案”中的官员,无视朝纲,不请示、不抵制,因而异常愤怒,处理起来自然不会手软。

  从财务管理学角度来看,这“空印”确不可小视。因为,户部是中央政府的财政主管机关,地方政府每年必须向户部缴纳钱粮税款,户部再根据各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下拨钱粮税款,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收支两条线”。这样一来,户部、各地方政府则分别充当了中央政府的会计(管账)、出纳(用钱)的角色。试想,如果户部、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若相互勾结,亦即会计、出纳相互勾结,行贪污冒领之事,则易如反掌,“空印”无疑给了他们一个可乘之机。且报表审核过关,中央、地方政府二者账务相符,谁能轻易发现破绽?因此朱元璋的推论无疑是站得住脚的!

  从史料中我们不难看出,朱元璋在立国后,对各级官员始终保持了高度的警惕,与“不听话”的官员展开了“殊死搏斗”。“空印案”运行期间,虽然没有发生贪污冒领之事,但并不能保证永远不会发生或不发生类似案件。朱元璋实是把这个财务漏洞、处于萌芽状态的风险消除了!但官员贪污花样翻新、铤而走险,“空印案”后随即爆发了更大的户部侍郎郭恒贪污案,史称“郭恒案”,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空印案”发生于明朝初期,朱元璋以铁腕严肃财经纪律、整顿吏治,以维护他打拼下来的朱家天下,滥杀也就不足为奇。只是他不该不问青红皂白、枉杀那么多官员,完全可以采用宽严相济的手段。

  总之,“空印案”中,官员被滥杀是冤屈的,而朱元璋推论“空印”带来的后果却是清醒的。

  “空印案”于现代国家的各部门、各单位,尚有很多的借鉴之处。一是各单位与其开户银行的账务核对,与户部对地方政府报表的审核,方式、目的是相似的,账务容不得半点差错。事实证明,如果账务核对不严谨或流于形式,则会出现大量的银行“内鬼”或企业“内鬼”或银企里应外合的“内鬼”。二是

商业银行员工对有价单证、印章保管不严,对作案人乘机开立虚假存单等有价单证对外实施诈骗,不抵制、不报告,主管部门检查、监督乏力,几乎就是“空印案”的翻版。银行频发的大案要案,基本都是这两种疏漏酿成的后果,既造成了银企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亡羊补牢,犹未为晚,银企也必须借鉴朱元璋铁腕整治“空印案”那样,严格整治内控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涉案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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