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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共同体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蹊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5:37 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信贷风险分析师 刘学印)

  摘要:自银监会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以来,各家银行都加大或准备加大对小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但在操作层面,还有很多瓶颈,让银行难施“拳脚”。天津鑫茂科技园区100家中小企业组成“信用共同体”,与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开展银企合作,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无疑为其他银行和中小企业指出了一条新路。但在借款、担保合
同签订、避免信用放大和操作成本上,天津的做法也存在一些弊端。

  一直以来,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对于银行来说,由于信用缺失,银行普遍对中小企业表现出“惜贷”或“惧贷”。

  8月上旬,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与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建立全面合作关系。由鑫茂科技园区首批100家中小企业组成“信用共同体”,依托这个信用共同体,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对这100家中小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信用等级不同,并由鑫茂公司和这些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分别给予100家中小企业50万元、100万元或200万元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银行随时放贷,企业随用随借。

  银行在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便捷贷款的同时,“信用共同体”也要承诺,如果有一家企业不及时还贷,其他企业都要负连带还款责任。银行还要对“共同体”的所有贷款按双倍计算贷款利息。

  据了解,这一做法不仅解决了这些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发展难的困境,而且手续简单,方便及时,深受企业欢迎。

  “信用共同体”的产生,以及共同体内企业相互担保这一做法,应是借鉴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经验,或者说是“农户联保贷款”的翻版。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前身正是天津市农村信用社。

  这一做法,无疑为其他中小企业和银行指出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但是,它毕竟还属新生事物,其具体成效也有待进一步检验。就天津的做法而言,在操作层面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银行与园区的双边协议中的担保要约,不能取代各借款、担保主体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和担保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协议中的担保责任能否溯及到每一个合同,存有很大疑问。而且,作为借款行为的第三人,即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担保责任的企业,也完全可能以不了解、不清楚为由,或给出其他解释,对抗银行的代偿要求。所以,银行发放每一笔贷款,还是要与每一个借款企业、担保企业分别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

  第二,银行在对各家企业进行评级授信后,还要对“信用共同体”进行整体信用评定,避免因企业互保而导致信用放大。每个企业的授信额度,是基于该企业本身的资产实力和盈利状况,基于个体的偿债能力。但是,每一家企业都会有资金需求,在一个时段内可能都需要借款。这样,一家企业不仅要归还自己的借款,还要承担其他企业的联带还款责任。理论上讲,一家企业在自己借款的同时,可能还要为另外99家企业提供担保。这无疑会超过其偿债实力,并放大整个“信用共同体”借款信用。

  第三,一家企业贷款逾期,就对共同体内的所有贷款按双倍计息,存在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所有贷款都可能出现风险。除非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否则,当另外一家企业未归还贷款,银行无法也不能对其他贷款按双倍计息,因为这等同违约。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则又违背“平等”和“公平”的法律原则,一旦遇到诉讼,只能败诉。

  第四,共同担保可能会遇到成本难题。既然口头担保或银行与园区之间的双边协议,不能代替各自的担保合同,那么发放每笔贷款,就要签订多份担保合同。这不仅要耗费巨大人力,还会增加银行的成本,“随用随借”能否实现也存在疑问。在其后的司法诉讼中,也会增加诉讼成本和执行难度。如果选择与代表“信用共同体”的园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园区再把借款交给各个企业,这样倒是简便,成本也低,但银行将很难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跟踪,也有违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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