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称非法集资严峻 P2P最大单笔涉案金额5亿

2014年04月22日 08:04  金羊网-新快报  收藏本文     
CFP供图

  监管层强调P2P要回归平台中介本质,不得搞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新快报记者 许莉芸

  昨日,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下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当前非法集资的相关工作的情况,以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会议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当前,中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其中对于近来问题多发的P2P平台,刘张君表示,在鼓励其创新发展同时,也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主要包括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三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悉,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各省(区、市)于5月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于8月至10月开展相关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非法集资不断向新领域蔓延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犯罪要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据刘张君介绍,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区域广泛,跨省份案件突出。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中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

  非法集资正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刘张君表示,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其中, P2P行业的监管已经明确归口银监会。在会议上,刘张君表示,银监会来牵头P2P监管,相关工作已经开始执行,通过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结合线上线下来处置。刘张君称,截至目前,P2P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经有几十家,但是最大的单笔金额在五六个亿,对于单笔最大的案件,公安部门正在进行审理。

  地方政府对P2P监管早已收紧

  事实上,政府对于P2P的监管近来已经明显趋严。就在几日前,衢州市公安局的公告指出,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衢州市中心支行向衢州市公安局举报,上线三年的老牌平台中宝投资企业法人周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有涉嫌以开设网络借贷平台名义,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嫌疑。今年4月14日,周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以往平台倒闭,多是由于资金链断掉或恶意诈骗所致,但此次是受到人民银行[微博]的举报,这种情况极少。”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坦言,中宝的各项数据均表现稳健,如果不是外部力量的介入,该平台或许仍在正常运转中。尽管中宝的投资人试图澄清,但都无功而返,“这或许传递出监管层在对待自融平台、非法集资方面的决心”。

  事实上,各地方政府对P2P平台的监管早已收紧。此前,浙江政府先是下发了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与P2P产生任何瓜葛的文件;今年3月,由于监管部门的介入,导致中宝投资、大家网等P2P平台“非正常死亡”。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年春节后,上海的平台也收到监管层要求排查非法集资的通知。

  据网贷之家CEO徐伟红透露,去年起央行[微博]曾向国内代表性的P2P平台了解情况,征集意见。同时,地方相关部门也让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机构出面,对网络融资中介企业进行调研。

  经过一年多的摸底,今年春节后,以央行为代表的监管层已开始着手对网贷行业内不规范的“问题平台”出手,进行查处。

  人人聚财媒介总监刘侠风对新快报记者表示,此次银监会再次强调了P2P的监管底线,“不做担保、不做资金池、不涉嫌非法集资”。

  新联在线总经理许世明也对新快报记者表示,P2P应纯粹只做综合服务类平台,“是撮合借贷双方的一个渠道及中介”,同时他还表示政府监管的过程中也应提供行业发展指导。

  ■特别提醒

  非法集资六大典型手法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表示,目前非法集资手法翻新,主要呈现六个典型的手法: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手法;二是以非融资性担保企业开展担保为名义,发行虚假担保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三是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假冒或者虚构网站发布基金,许诺高回报;四是打着养老的旗号,通过举办所谓的免费体检等方式诱导;五是高额回报收藏品;六是假借P2P的名义集资,以金融创新概念,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

  ■贴士

  网络非法集资骗局如何举证?

  由于网络的虚拟化和地域性,很难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证据,根据昨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可以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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