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银监会:商业银行储备资本要求设定6年过渡期

2012年12月07日 16:54  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新浪财经注:该办法也被称为中国版“巴Ⅲ”),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资本办法》平稳实施,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资本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满足《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了进一步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通知》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二是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通知》区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分别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对于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三是提出了过渡期内的监管措施。《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结合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要求和各行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银监会核准。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采取灵活、审慎的监管措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为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缓解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压力。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结合《通知》要求和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达标规划,确保在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名称解释:《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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