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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禁止银行对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08:32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银行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企业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所以禁止银行担保。

  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一方面,这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甚至会高于贷款风险。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广大存款人资金安全。

  该负责人强调,各银行要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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