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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叫停银行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19: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日电 (刘诗平、宋琬如) 中国银监会日前出台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行为的规定,要求银行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

  银监会在《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指出,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

  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企业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

  《意见》要求,各银行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担保;已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不要一刀切,投标保函、承包保函、履约保函等担保类中间业务与企业债担保性质完全不同,银行仍可继续办理。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发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债券发行申请、审批、债券资金运用监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银行为企业债提供的担保风险突出。

  他指出,企业发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一方面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甚至会高于贷款风险。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广大存款人资金安全。

  《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于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监会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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