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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5:0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并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根据银监会规定,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 《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银监会要求,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对于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贾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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