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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守四项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08:05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黄丽珠

  由于理财业务涉及客户财务状况分析、投资顾问、产品销售、新产品开发和资产管理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违规行为。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理财业务各个环节的风险实施有效管理。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6月9日于京召开的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暨金融创新研讨会上提出,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监管当局监管工作的核心就是严格规范、积极鼓励、密切关注、及时纠正。他提出,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需重点关注五个环节、遵守四项要求。

  关注的第一点是开发设计环节。由于

理财业务通常都是一个产品组合或投资组合的开发过程,商业银行应制定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设计管理规定,事前评估和管理理财业务的风险。第二点是投资顾问环节。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意向,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顾问服务,并充分揭示风险。第三点是营销环节。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第四点是投资操作环节。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按照客户的指示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活动。最后是后续服务环节。要保持文件和数据记录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唐双宁认为,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应遵守四项要求:

  有规划。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发设计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当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制定业务创新活动规划,制定责任清晰、职责明确的新产品设计开发程序,在业务创新活动中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

  有资源。要求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活动要“量力而行”。要综合考虑业务创新活动对系统资源、专业人才和业务支撑能力的要求,避免“一哄而上”。

  有手段。商业银行要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新业务的风险,完善有关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在建设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系统的实用性。由于金融创新活动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市场环境、交易习惯和金融意识等密切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在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风险管理体系内在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探索创新业务风险管理规律,尤其在成本核算、产品定价、风险识别和监控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可持续。商业银行要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能为了短期的局部利益,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市场的持续发展。

  对于

理财产品销售中“买者自负”,唐双宁说,“买者自负”的前提条件是银行必须充分履行四项责任义务:即银行要向客户诚实尽职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产品的已知缺陷和风险做充分的披露,防止误导投资者;银行应对所推荐产品相对于客户的适合度进行测试,以确保产品符合投资者真实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银行应妥善地保管客户资金,以保证客户资金与自我资金的投资与管理相分离,以及银行应建立高效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有效的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和处理机制,妥善解决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唐双宁强调,监管机构要通过监督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证银行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相关义务,关注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进行公众投资者教育,保障“买者自负”原则在有效、透明的金融市场中实现。

  同时,在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以及监管机构谨慎有效监管的环境下,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产品的特性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从而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自主选择购买相应的产品,并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真正体现“买者自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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