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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10:45 银监会网站

  四、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中的审慎监管

  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在对中国金融体系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风险。中国高度关注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不断完善外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采取更系统、更深入、更专业的监管措施,维护中国银行体系安全,更好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坚持对外开放与严格监管并重,根据国际标杆和惯例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理念是“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以及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督和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并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在下一阶段的开放中,中国将从多方面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首先,加快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特别是统一中国境内注册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加快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透明度,不断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最后,积极改善银行监管基础和外部环境,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在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实施。

  根据新时期银行业对外开放特征,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和制度。中国始终坚持依法开放,依法监管,在逐步开放的同时,系统推进外资银行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建设。第一,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和外资银行发展的新特点,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和各类监管指引,特别是完善外资银行公司治理、跨境交易、资产转移以及母行对在华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为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手段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完善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综合评级。第三,强化非现场监测分析,提升风险预警和评估能力,提高现场检查深度和针对性,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

  完善风险监管手段,增强监管的审慎性和有效性。根据上述监管理念、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中国将在监管实践中更加注重微观监管与宏观监管、常规监管与特别监管的有机结合,促进外资银行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微观监管方面,继续推行全面风险监管,监控外资银行境内外、表内外和本外币各类风险;实施合并监管,监控单家银行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监管套利;按照高风险多监管、低风险少监管的原则实施个性化监管,激励外资银行根据中国市场实际情况不断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相协调。在宏观监管方面,密切跟踪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防范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的传染;以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监测分析外资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控大规模、非正常跨境资金流动;开展高风险机构和新型业务的系统性检查,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检查。此外,在常规监管不足以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有选择地实施特别检查和特别监管,加大对高风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非审慎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实施不同形式的特别监管。

  采取多层次风险防范措施,维护中国银行体系安全。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中国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承诺无条件承担在华分行全部债务。在日常监管中,取消了“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同时,要求其营运资金的30%必须以六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或国债形式存放在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在市场准入环节应支付足额资本金,日常经营中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在任何时点上维持与业务发展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水平。上述两类机构转入境外资产必须经过批准,不得将高风险资产和非法交易资产从境外转入境内。此外,中国将研究开发综合性的危机处理系统,根据风险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建立分层次危机处理机制,防范突发性和系统性风险。

  结束语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目标是提高中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建立一个健康、发达的银行体系。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大事记

  第一阶段

  198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

  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0年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

  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

  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

  1998年3月,发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现券交易

  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

  1999年7月,发布《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同业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

  第三阶段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对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1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版)

  2002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2002年12月,在广州、青岛、珠海、南京、武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3年12月,在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经营对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2003年12月,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入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

  2004年12月,在昆明、北京、厦门、沈阳和西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5年12月,在汕头、宁波、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七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6年12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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