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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解决资本金不足的利器 银监会力推资产证券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 11:50 《财经时报》

  信贷资产证券化,被看作是解决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和增加流动性的利器。中国数万亿的信贷资产若实现证券化,金融机构的业务增长空间将像饕餮大餐般令人期待

  □见习记者 袁京力

  短短半个月后,12月1日起,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可用现存的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向
投资者发行债券和受益凭证,从而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

  这意味着,进入中国没几年的新概念——资产证券化,已可大规模推广。以如此快速的步伐推进,着实出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预期。

  他们曾经认为,中国在该项业务方面的拓展,要更迟缓些。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只允许中国建设银行、国家

开发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被看作是解决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和增加资产流动性的利器。中国银监会11月10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对上述业务将如何开展的具体指导性文件,《办法》将于12月1日施行。

  对于中资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这项法规有着致命诱惑——中国数万亿的信贷资产如果实现证券化,其业务拓展空间将像一场盛宴般,可供众多机构饕餮。

  不过,愿望通常是美好的,现实却有些残酷。《办法》在给金融机构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对参与交易的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制。

  立规疾行

  根据国开行、建行获批的试点方案,二者将在银行之外设立一家专门运作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SPV),以便将证券化后的资产与银行的其他资产进行“风险隔离”。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基本程序是,按信托原理,从住房抵押贷款中拿出资产拨入SPV,然后设立相对独立的信托账户,再发行信贷受益凭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发行对象应是机构投资者。

  与一般的法规出台不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是先有实践再有法规制定。从制定到最终实施,银监会只用了8个月时间。

  立体监管

  原则上,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受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皆被获准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

  然而,细节是严格和残酷的。

  首当其冲的是发起人资格的圈定。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力军的金融机构,要夺得发起人资格必须通过数关。其中,“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对于近年来频频出事的金融机构不啻为一个不小的挑战。

  受煎熬的还有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信托公司担负着将证券化产品信用增级的使命,这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成败。因此,《办法》对信托公司资质限制的严格程度可想而知。

  有关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被设定为“必须满足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及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条件,此外,还须满足“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

  后者对信托公司而言,杀伤力极大。目前,多数信托公司还未清理完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他们要想赶赴资产证券化这场饕餮大餐,前途十分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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