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放行外汇掉期业务 远期结售汇扩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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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2:1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孙 铭 北京报道 8月9日晚7点,央行发布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编号为银发〔2005〕201号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只要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 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银行的内控和自律管理。 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报价,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促进交易,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 扩大交易范围。在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基础上,放开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经2003年和2004年两次扩大试点,目前已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获准开办此项业务。近年来,国内银行衍生产品交易和管理能力逐步提高,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货币市场发展日渐成熟。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国内经济主体对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汇率避险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币对外币间远期和掉期交易,是银行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的主要汇率风险管理工具,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掉期业务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通知》还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凡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即可办理掉期业务。掉期业务的定价方式、交易期限结构等管理规定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一致。在交易范围方面,除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的各项交易外,还根据掉期业务的特殊性,适当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围。 央行认为,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对于便利国内经济主体的汇率风险管理、扩大银行的服务范围、培育国内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等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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