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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提醒:存款利息所得分段计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4:5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国税总局提醒储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分段计税 见习记者张 达 本报讯利息税税率调整后,究竟如何计税?昨日,国税总局对此致信提醒广大储户注意,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利息税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对于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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