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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绿色信贷指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18:26 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要求各银行类金融机构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

  7月6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明确了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要合理控制信贷增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停止淘汰类项目授信

  为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大范围产能过剩,《意见》提出了“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

  具体而言,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允许存量项目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

  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意见》指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企业结构的监测分析,根据货币信贷增长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风险提示。同时,要加强对辖区产业结构的研究,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建立绿色信贷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了建立支持自主创新与加强环保的绿色信贷长效机制。《意见》指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指导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在着重支持技术创新和改造方面,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其中,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时,各政策性银行应给予重点支持。

  在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方面,《意见》提出,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

  此外,《意见》要求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同时,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银联信分析:

  “十一五”期间,我国设定了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指标,但是2006年所预定的指标未能如期完成,能耗只下降1.33%,与4%的年度目标尚有不小差距,这使得此后4年的任务陡然加重。而且,“两高”行业的生产增长仍然较快,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控制“两高”行业贷款的任务艰巨。

  一、1至5月份,“两高”贷款总量上升、增幅下降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总的来说,1至5月份,“两高”贷款呈总量上升、增幅下降之势。

  截至2007年5月末,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向石油加工及炼焦、化工、建材、钢铁、有色和电力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放中长期贷款1.5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040亿元,同比少增52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8%,增幅比上年末下降9个百分点。其中石油加工及炼焦业下降15.1个百分点,钢铁行业下降11.4个百分点,电力行业下降9.3个百分点。从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普遍加强了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节能减排措施不力、效果较差企业的贷款控制,5月末与年初相比,都有明显改观。2007年一季度工、农、中、建、交5家大型银行发放“两高”行业贷款1.3万亿元,仅占五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1%,比年初增长6.5%,较2006年10.5%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但是,对比全部贷款数据,会发现当前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增长依然较快,节能减排的任务仍然很艰巨。

  二、监管政策频出,多项信贷指导政策指向节能减排

  2006年,银监会围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先后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密防范银行业风险的通知》、《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和投资增长情况,对已投入的贷款做好风险控制;

  2007年6月4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

  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

  7月6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要合理控制信贷增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三、监管针对性加强,监管措施趋于严厉

  为了让信贷指导更为有效,银监会采取了多项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而且,监管措施趋于严厉。

  一是开展了“双高”贷款现场检查。6月4日,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以后,要求各银行7月30日前将“通知”落实情况上报;对双高行业贷款的摸底及现场检查也同时展开。

  二是加强“窗口指导”。在每个季度召开的由主要商业银行高管参加的金融形式通报会上,对落后产能方面的贷款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另外,7月12日,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加大监管力度,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一是实行有差别的监管激励与约束政策。在具体操作上银监会将把节能减排信贷和相关工作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被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准入、高管人员任职、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银监会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落实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或项目“区域限批”地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该地区的贷款结构进行认真调整,降低相关风险总量,对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慎原则指导下继续搞好贷款服务和支持,按需求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或设立新的法人机构。

  二是实行有差别、有重点的现场检查。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贷款比例大,贷款余额不断增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时安排现场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被检查机构进行整改。在目前已安排的常规和例行现场检查中,近期要重点关注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合规检查和贷款投向检查。

  三是加强培训,促进能力建设。银监会将根据不同时期国家节能减排的工作重点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邀请节能减排、授信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对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促进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建设。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开展培训。

  四是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等节能减排综合主管单位的联系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节能减排的行业目录、节能减排准入标准、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名录,提供行业节能减排的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先进水平等重要标杆,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和督促银行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打好基础。

  五是加强节能减排信息服务。银监会将充分利用银行业信息监管系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节能减排信息服务。及时提供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信息,包括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市场准入、环保评估、资源利用、土地和

城市规划、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提供有关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信息;传播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环境风险和政策风险的良好做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工作力度,以促进商业银行信贷观念的转变,倡导“绿色信贷”观念,确保信贷结构调整。

  四、强化“绿色信贷”意识,实行“有进有退”的信贷政策

  在监管部门监管力度逐步加大之际,各商业银行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时转变信贷观念,强化“绿色信贷”意识,实行“有进有退”的信贷政策,在有效规避信贷风险的同时,发掘新的信贷机会,以不断拓展盈利空间。

  一是要调整和压缩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同时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重点企业贷款的持续监测。对项目审批(备案)、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劳动安全、城市规划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或对“区域限批”地区的项目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企业,坚决不予贷款。已经贷款的,要及时清收。

  二是要对不断变化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测,对能耗、污染不达标,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贷款企业,要坚决收回贷款;对能耗、污染虽然达标但不稳定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贷款企业,要调整贷款期限,压缩贷款规模,提高专项准备,从严评定贷款等级。

  三是压缩和回收落后生产能力企业的贷款。银行要加强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焦炭、化工、煤炭、造纸、食品等行业中的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和研究,对发改委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或项目贷款,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贷款。

  四是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重点污染防治工程贷款。对国家确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跟踪评估,积极给与信贷支持,做好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以不断拓展盈利空间。

  [本文由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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