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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支付金额受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07:0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庄士冠) 记者昨日从央行获悉,央行日前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并对银行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了限制。

  根据《指引》,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
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同时,《指引》要求办理电子支付的银行必须公开、充分披露其电子支付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引》是第一号,今后还会陆续出台一系列指引。目前央行已开始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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