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日前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并定于下月1日起实施
时报记者 袁峰 实习生 谢应苏
以5万元人民币或5000美元为起点才能办理银行理财、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增加了附加
条件并有风险、要买某种理财产品得先“签字画押”……
这种种新规定,出现在银监会日前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里,而这些规定将从11月1日起实施。对其中的新规定,让投资者先了解一下不无裨益。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获肯定
对于能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底承诺理财产品,以往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对此,银监会在《办法》中首次予以肯定。《办法》指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其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而这些商业银行使用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则由客户承担。
民生银行人士认为,现有的理财产品特别是外汇产品通常有银行提前终止的情况,使投资者得不到最高预期收益率,以后,理财产品的汇率等对银行不利时,银行有可能延长期限,或者转换货币后,使理财产品收益率尽可能最大化。
“高息揽储”成为死路
业内人士认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并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
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5万元人民币为起点
《指引》还规定了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该起点金额。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双方的意见(意愿)等,双方签字认可。
相关链接 投资者享有更多权利
按照《办法》的规定,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相关账单,列明资产变动、收入与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财计划终止或收益分配时应向客户提供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另外,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法和测算的主要依据。理财收费标准和方式需要调整的,应获得客户同意。
同时,根据《指引》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的应该是理财业务人员,而不是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商业银行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中行私人理财黄经理认为,提供账单的做法其实与信托、券商集合理财、基金等一样,有利于增加透明度,让投资者心中有数,作为银行来说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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