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03日13:3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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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

  新浪财经讯 8月3日消息,由亚洲银行家主办的“2017中国未来金融峰会”在北京举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出席会议并发言。

  蒋则沈表示,金融一个特性就是风险和收益不对称,金融科技在不同的金融业务领域遵循的金融规律和金融属性有比较大的差异,未来对于金融科技的探讨可能越来越回归到金融业务的本源。

  蒋则沈将金融科技分为五大类,即支付第一类,科技支持型借贷第二类,保险第三类,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是第四类,最后一类是比较宽泛的市场基础设施支持,主要是指云,包括分布式账户这些基础性可以支持到金融业务重大的技术性的创新。他认为,金融业务在五类当中和科技结合的速度是不一样的,金融是长周期行业,它的每一个创新可能经过完整的经济周期信用周期检验,技术是短周期的行业,迭代升级在非常快的速度中实现的。

  另外,从监管角度看,蒋则沈认为商业可持续是创新的重要特点,要杜绝运动式、拍脑门式的创新。

  以下为演讲实录:

  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这两年非常火热,行业实践行为和创新非常多,从我们日常工作角度来讲确实给予很大关注,也进行很多学习和思考。我们日常工作当中跟传统商业银行打交道比较多,从商业银行发展历史来看,实际上银行业应用科技手段进程从来没有停止过,从最早刷卡技术,到后来的ATM,以及到后来的网上银行,实际上都是在跟每个时代的科技手段相伴相生相互作用。进入到今天一个阶段,之所以大家对金融科技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在于金融与科技结合的速率,以及向我们公众人口渗透速度大大加快了,我们银行卡普及周期用了十几年时间,ATM十几年,网银非典之后应用了十年普及,迅速覆盖大量群体和人口,这样新的金融业务覆盖扩散速度,以及它所产生的风险,究竟对社会公众和金融安全产生什么影响,实际上给我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留下来预盼和准备时间越来越少,越来越紧迫。这一轮金融科技究竟延续了传统科技渐进式的方式,还是发生一些变化,这是全球监管者都在高度思考的问题。

  国际领域无论是金融领域理事委员会,还是巴塞尔委员会都对这个有一个初步的概念,我们把金融科技做出一个广义上的定义远远不够的,金融科技更多对现阶段一种现象简单的起名,究竟金融科技内涵是什么,究竟体现金融领域哪些业务,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挖掘和实践。对金融科技做出的分类,大体五个类型,支付第一类,科技支持型借贷第二类,保险第三类,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是第四类,最后一类是比较宽泛的市场基础设施支持,主要是指云,包括分布式账户这些基础性可以支持到金融业务重大的技术性的创新,但是这些技术实际上它的应用并不局限于金融领域,在别的领域也可以实现,发挥它的作用。

  按照这五个大类来分,实际上金融科技在不同的金融业务领域遵循的金融规律和金融属性可能也有比较大的差异。这些既有的金融业务在五类当中和科技结合的速度也可能是不一样的。有可能某一领域,比如说支付领域天生具有对科技的亲和力,探索创新普及速度快一些。在一些传统领域,比如说吸收存款甚至是对公客户大额放贷这一块,可能科技现阶段发挥得作用更多是辅助性补充性的。

  所以我觉得下一轮对金融科技讨论当中,可能越来越回归到金融业务的本原,会深入到不同细化的金融门类中做更深入的探索和实践以及来做更有意义的包括。这个过程对于金融来讲,金融是长周期的行业,它的每一个创新可能经过完整的经济周期信用周期检验,技术是短周期的行业,迭代升级在非常快的速度中实现的。

  从我们监管思维来讲我们经常提到风险的底线思维,我们看到创新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否定这个创新,但是我们站在底线角度提出一个问题,这项创新失败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我们如果设想到它失败的后果的话,我们创新者用什么样实现安排机制,能够弥补吸收这样的方式,不让这个外溢成不可收拾信用风险。金融和科技结合我们面临挑战就是如何防止一个技术性的试错风险最后转化成影响巨大的金融风险。

  如果说中关村倒闭一家互联网的创业型企业,可能社会公众并没有什么切身感受,如果一家以技术驱动金融企业,它掌握了社会公众的基本资源,它倒闭可能就变成一个社会风险,这二者有本质的区别。金融还有一个特性就是风险和收益不对称,我们放一笔贷款出去可能是一百块钱,挣七八块钱的利息,如果这笔贷款整个失败,赔掉的是一百块钱的本金,银行有风险的准备和风险拨备,我们要从最坏地方打算,经历的金融试错过程当中,短时间会产生对我们金融风险冲击,不会影响整个银行包括金融机构持续向前发展的整体进程。

  所以我觉得在金融科技大体的背景下,我们一个关注金融和科技在不同的业务门类会遵循怎么样的金融规律而实现出不同创新发展的成果,另外我们怎么树立一个底线思维,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做好风险上的准备,这是我现阶段的基本看法。

  实际上从监管的角度来讲,目前跟国际同行交流里边,大家最常形成的共识监管应该保持技术中立和渠道中立的态度。任何一项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本原实际上来自于它金融规律的本身。至于这项金融业务是通过物理渠道呈现出来交付给投资者的,还是说通过新兴的电子渠道投放给投资者,都不会改变它金融风险的本质特征以及管控这种金融风险的方法。当然随着科技的普及,可能有一些传统的监管上的规则上的表述需要更好的适应技术情景下金融业务的实现方式,但是它是一个文本或者表述形式的完善,不会改变金融风险内在的那种情况。

  因为如果算上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启动,整个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实际上给我们留的观察周期太短,不仅仅是中国,全球监管者都还在密切的跟踪了解金融科技下一步究竟是怎么样的一个走向,究竟会不会真正产生颠覆式的商业模式和对金融业务本质风险的彻底性的改变,这个大家都在观察。在这种观察形成有机结论之前,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监管者,因为他们的立法修法的流程比较复杂比较长,总体还是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不轻易改变自己的监管方式和监管规则,以免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不必要的扰动。

  另外一方面金融科技给监管者带来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新命题,就是说一项金融业务在传统模式下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一个法人主体,这家金融机构的主体对应关系比较明确的。我做存贷汇业务我找到银行,银行通过各种渠道把你服务好。我做证券交易业务找证券公司,我要买保险就是去保险公司,互联网金融因为环节无边界性,整个交易过程在虚拟环境当中,最后呈现给用户实际上是单一的结果,这个结果背后实际上可能是多个法人主体共同分工协作的过程。就像我们现在登录谷歌、登录百度,我们只看到一个字符的输入窗口,当你把搜索需求输入进去以后,后面是非常庞大的运行体系分工合作最终呈现给你一个成果,给监管者带来一个新的挑战就是说我们怎么认定这个产品背后更多的分工合作者他们之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是什么?一个风险出来以后,A机构承担多少责任,B机构承担多少责任,C机构承担多少责任,这是我们在以前单一情况下不会遇到的问题,在互联网下需要我们产生新的思考,这个集体有持牌机构有非持牌机构,有金融机构还有非金融机构,有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还有很多外包的机构,他们之间责任究竟如何承担,未来出现问题谁来承担监管责任,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随着新的风险责任模式出现,也会推动我们监管用一种新的视角和新的监管方法来看待来审视我们下一步的监管模式和方法。

  谈一点个人看法,我一直是坚定的相信人口进化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的看法。我觉得无论是金融还是科技,本身都是一种直接来对接服务人的需求的两个领域。金融业作为窗口行业这种特征更加明显。中国我们的互联网人口普及速度非常快,如果说我们按照70后、80后、90后人口特征来看的话,实际上90后可能从他们真正可以认知世界的年龄段开始,就已经接触到了互联网,接触到了电子渠道。网上有一个词叫做“网生代”,生于互联网的一代,按照这个年龄结构推演的话,今年是2017年,90后网生代的人口已经正在成为社会的主流,他们使用服务渠道的特征和偏好,我觉得他们会很快去影响到这个社会主流的使用偏好。

  另外因为中国是一个社会变革和改革发展进度非常快的国家,待机人口与待机人口之间特征跳跃性比较明显。75后、85后、95后,在其他国家认为是完全不是很一样不同的社会人口的群体。所以说90后网生代的互联网特征大量进入社会主流,他跟社会以前几代人口特征呈现跳跃性的发展,这种人口特征很可能带来我们社会商业模式、运营模式、经济模式的快速变化,金融只是这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很小的组成部分,因为它是窗口行业又是服务行业,它很可能最终服从于人口进展和偏好。我们等待预盼这样一种跳跃会不会真的发生,这种跳跃真正发生,它对金融的推动变革力量非常大的影响,也是非常紧迫的。

  从监管者的角度,我们更多表达一种对数据应用的谨慎态度,因为这是承袭了我们工作特点和工作方式,大数据和概念形成,核心传统在于数据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了,原来很多信息沉淀在我们系统中,沉淀在我们纸面说,不会转化成商业利益关系,但是一旦有了交易,可能数据持有经营行为产生一些变化。从各国的监管机构来看特别是发达国家,他们对于隐私保护重视程度非常高的,在很多程度上他们宁愿以牺牲金融效率的情况下保护公众的隐私。从数据伦理的角度来讲,我觉着数据的商业应用一定要注重三个方面权利主张,第一个一定要让数据实际持有者和所有者,就是我们公众自身充分有知情权,知道自己数据被采集之后用于什么目的,会带来什么不利的后果,允许它客观准确专业做出自己数据让渡的概念。第二个保持数据应用一致性,我采集数据之后告知所有人目的,实际应用必须于前期约定保持一致,我不能说以信用卡采集了数据,转而我就向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推销保险。第三赋予数据持有人的抗辩权,一个数据决定客户享受的金融业务和信贷待遇的时候,当他某一个因为所谓的数据瑕疵影响到他服务的时候,一定赋予他一定解释权和抗辩权,他有权利向金融机构解释说明你这样一种对数据的解读和使用是不符合我的客观的数据事实和利益的,我有权在符合公平仲裁的机制条件下,改变对我数据不公平的认可,我觉得在这三个权利保障情况下,我们很多数据商业应用才会在比较公平公正的平台上实现。

  实际上从监管角度来看商业可持续是一个创新非常重要的特点,我们怕那种运动式、拍脑门式的创新,冒一下,最后证明才财务上、商业上根本不可行,最后就自然的消亡了,所谓收益角度又是两个维度的事情,一个是利润的正收益,你这个东西究竟直接能给一家机构带来多少正向财务利润,还有你在风险成本上可以节约出来的这部分东西,也可以转化为机构的收益,很多银行实际上这样做的。最简单例子电话的客服中心,对银行来说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成本支出的单元,通过这个呼叫中心的建立实际上节约很多在物理网点铺设中投入的成本,这个也可以在它的财务上体现收益,这更多是商业机构自己考虑的问题,我们重点关注它的可持续性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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