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08日14:0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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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谢娜图为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谢娜

  新浪财经讯 4月8日消息,“2017中国资产证券化行业年会”今日在京召开。图为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谢娜。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谢娜:非常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交流学习。接下来我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下我对PPP和资产证券化的认识。一是PPP的规则机制,即责任追究机制。二是PPP的信息公开问题。

  首先,PPP项目后续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未来有稳定的现金流保证,换句话说,PPP项目的资产本身得是非常优质的资产。一个PPP项目是否优质,除了PPP项目本身的属性予以保证之外,项目参与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的能力和态度,也是决定项目后续能否顺利落地以及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重要前提。

  事实上,我参与过几期财政部示范性项目的评审,以及各地地方政府委托的项目评审。根据我个人的了解,真正优质的PPP项目并不多。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某个现在在业界非常知名的咨询机构负责的一个非常传统的市政道路的PPP项目报告。一般这类PPP项目都是政府付费的,大型咨询机构对这类项目咨询费要价在上百万。在最后召开项目评审会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个PPP项目咨询报告的实施方案里面没有任何与政府付费有关的财务计算过程,没有任何有关政府付费支出的边界条件、假设、过程、合理性结论的讨论等内容。机构对此的解释仅仅是参考市场上同类型的PPP项目,直接给出了政府在后续的运营期间要补贴的金额。我看到这个实施方案的时候非常惊讶,因为这是市场上非常知名的咨询机构。团队的负责人来汇报的时候说相关费用主要是以物有所值来评价。这么一个要价上百万的知名团队,以这种不专业、不敬业的态度来做PPP项目,由此可见一斑。大型的咨询机构尚且如此,一些比较小的咨询机构做出的PPP项目的实施方案以及论证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其质量就更难想像了。这是第一个小故事。

  第二个小故事是在评审会上看到的。一个小的咨询机构最后提供的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建议中,给社会资本方税后的财务内部收益率的回报是2.5%,而现在5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是4.9%。社会资本方获得的收益率远远低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后续肯定会出现一系列的扯皮事件。

  当然我没有任何得罪咨询机构的意思,只是把这个现象如实和大家做分享。个人认为,我们现在急需建立一套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参加的这两个PPP项目的政府都是很认真地在进行项目操作。他们第一次做PPP项目,缺乏经验,所以请我们帮忙出谋划策。问题出在咨询机构,而不是政府的态度问题。我们只能责怪政府的专业能力有欠缺,不是态度问题。不能把棒子打在政府的头上,同时也要追究相关的咨询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甚至是律师的责任。

  我们国家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就是法不责众,最后PPP项目出问题了谁都不承担责任。从我个人的角度,我认为在PPP项目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咨询机构编制PPP项目的报告,还是律所出具后续PPP项目合同协议,必须把责任落实到个人。某个团队负责某个项目,包括金融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当是直接落实到团队甚至个人,而不是笼统地挂一个大的咨询机构的名头,或者大的律所的名头。咨询机构和律所行业的流动性非常大,应该把编制这个方案的团队以及个人的名字写在上面,让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责任落实到个人,PPP项目后续出现问题时才可能真正去反诉,去倒追责任。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PPP项目追责机制的问题。

  第二个是PPP项目的信息公开问题。亚行所有的咨询报告全都是公开披露的,现在的PPP项目咨询报告也都是公开披露的。因为PPP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所以国际上西方国家在做PPP项目的时候,PPP项目的实施方案、咨询合同、贷款合同,双方政府和受资方签的协议等文件也都是公开披露的。无论是借鉴国际的经验,还是为了真正做好PPP项目,让广大老百姓发挥监督的作用,作为学者,我强烈呼吁PPP项目相关的资料公开化。

  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的角度,资料公开化不存在问题,另外也可以从政府支出的角度进行考虑。政府花费上百万的咨询费,请咨询机构和律所编制PPP项目的实施方案以及后续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本质上,这些资料、咨询报告的所有权是属于政府的,而我们政府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我们的执政党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就是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既然这样,而且国家高层已经提出这样的号召,从事PPP领域业务的相关专家、从业人员更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只有前期信息披露做得好,后面做资产证券化的时候,才能真正保证资产证券化项目底层资产的质量,否则,就会把风险从政府转移给项目公司,又把项目公司的风险转移给了广大老百姓,后续有可能又会引发新一轮的金融危机、金融风险。从规避金融危机的角度,我们也要求做到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如果不能做到所有PPP项目的信息公开,至少要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要做到信息公开。如果有这么一个前提条件,可能对后续风险会有比较好的规避作用。

  以上是我从PPP项目的规则以及信息公开两个角度,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个人的想法,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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