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老鼠仓,说好保本变巨亏,买基金被坑请到【基金曝光台】!信用卡无故遭盗刷,银行存款变保险,理财被骗请猛戳【金融曝光台】!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酒店住宿后卡被盗刷,原来是酒店收银员“搞鬼”。持假身份证入职的收银员,利用岗位便利盗取12名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并借机偷窥客户密码,交由他人盗刷。市民陈先生就是受害者之一,法院判决银行因不能识别非法复制的银行卡承担70%责任,陈先生疏于防范自担30%责任。

  陈先生又向酒店索赔,酒店称保管不好密码是客户自己的错,二审法院认为酒店对收银员这一特殊岗位的风险防范上存在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改判酒店有管理责任,判其对陈先生主张的损失22936元承担20%赔偿责任,即赔偿4587.24元和利息。

  法院判银行承担七成责任

  市民陈先生入住广州裕某酒店,次日使用某银行储蓄卡刷卡结算房费238元。20天后的凌晨1时,陈先生通过手机短信发现其银行卡于前晚11时后在茂名高州市一ATM机上连续操作,转账50000元,取现26300元,手续费支出154元。陈先生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并报警。

  据落网的犯罪嫌疑人罗某供述,其于2012年11月底至2013年1月中旬,在裕某酒店利用收银员的身份,使用银行卡信息采集器盗取客人的银行卡信息,并偷窥客人输入密码,将盗得的信息交给他人。

  原审法院认为某银行广州番禺新城支行不能防范他人非法盗取银行卡的卡片信息并加以复制,又不能识别非法复制的银行卡,存在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该支行承担70%的损失,向陈先生支付53517.8元,陈先生自担30%的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此后,陈先生又起诉裕某酒店,要求其赔偿未获支持的30%损失即22936.2元及利息。陈先生诉称,作案人是裕某酒店收银员罗某等人,裕某酒店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裕某酒店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并伪造银行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陈先生表示,酒店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采集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说明酒店在管理体制中存在很大的漏洞。

  裕某酒店辩称,罗某偷窥陈先生密码及盗刷银行卡等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且盗刷银行卡、取钱等行为也没有发生在酒店内,酒店已尽到保护客人财物的职责。酒店方表示,涉案的银行卡密码只有陈先生本人知道,陈先生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原审不支持二审支持

  原审法院没有支持陈先生的诉求,认为酒店对在其酒店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度,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陈先生提起上诉,认为裕某酒店对罗某持假身份证入职未加以审查,并对收银员这一敏感岗位未有岗前培训及对该员工进行考察考核。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酒店应否对陈先生主张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罗某持假身份证以“谢晓芬”的身份证应聘进入裕某酒店任职收银员,并利用这一岗位盗取了包括陈先生在内的12名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可见裕某酒店在管理上尤其是对收银员这一特殊岗位的风险防范上存在漏洞与不足。法院酌情确定由裕某酒店对陈先生主张的损失22936元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587.24元。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金融业创新层出不穷,行业发展面临挑战与机遇。银行频道官方公众号“金融e观察”(微信号:sinaeguancha),将为您提供客观及时的新闻精粹,分享独家、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

金融e观察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