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侯马支行存款失窃 储户730万九年未追回

2015年03月12日 07:02  中国网  收藏本文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一直为我国监管层和银行机构重视,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利益的体现。但近年来国内频繁发生的“存款失窃”,暴露出个别银行仍存在管理问题。

  中国网财经3月12日讯(记者 胡爱善) 日前,山西临汾申女士向中国网财经反映称,其丈夫及12名亲朋2006年、2007年间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临汾分行侯马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侯马支行)的730万元存款“失踪”至今仍未追回。

  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致电建行总行,建行回应“不方便作出评论”,需要等待司法机关最终审理结果。建行侯马支行则在该案件的民事上诉答辩状中称,730万元资金实际上是申女士假借银行平台替人组织资金,与建行不存在真实存款关系,申女士假借银行组织资金目的是将风险转嫁金融机构。

  申女士认为,作为储户取回自己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银行不应该拖欠不给。

  银行内控出现漏洞

  2006年,申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侯马市做生意的裴本明,被告知在建行侯马支行存款“利息比其他行高”,同时可以获得好处费。为此,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期间,申女士先后介绍24名亲戚朋友在建行侯马支行存款,存款金额合计1404万元,均为活期存款。

  申女士回忆,裴本明当初曾向她承诺,为了完成银行存款任务,每存款1万元即可获得每月120元的好处费,但存款时间至少一年。

  2007年8月,上述储户去银行取钱时,发现账户里的资金已不翼而飞。储户们随即向侯马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1404万元款项已被裴本明转走。裴本明在做生意赔本的情况下以为银行朋友完成任务为借口“揽储”,总计转走储户存款共计5742.9万元,115人受骗,涉及建行侯马支行等3家金融机构,同时还诈骗银行贷款950万元。

  但是,储户通过正常开户途径存入银行的钱又是如何流出银行进入个人口袋的?

  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巨额存款被转移是银行“内鬼”配合,不法分子通过里应外合的手段把储户的资金悄无声息地转走,而建行侯马支行柜员丁桂红就是其中的“内鬼”。

  根据笔录,丁桂红在给储户办理存款业务时,留取储户个人存款信息,采用取走储户存款却不在储户存折上显示下账的方法,转移15名储户存款近640万元;此外,在为储户办理存折时,丁桂红私自留下与存折相匹配的银行卡的方法,挪用9名储户547万元给裴本明使用。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不论是在存款凭条上还是在转账凭证上都有丁桂红建行同事的授权签字。一位银行从业人士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授权人员和经办人员责任是共同担责,是共同责任人。”

  在这起存款盗窃案中,前后涉及到侯马建设银行多名授权人员。

   730万元存款至今未追回

  侯马当地媒体称裴本明诈骗案为“8.22”特大集资诈骗案,裴本明因犯诈骗罪已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牵涉此案的金融机构赔付了储户大部分存款。然而,申女士及其亲朋的730万元存款迄今仍未获赔付。

  申女士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在裴本明案发前,她先后支付其揽储的10名储户存款12笔共计660万元,并将这12本存折收回,加上其丈夫的2笔存款70万元,其手中共持有14本存折合计金额为730万元。同时,申女士与上述其中9人(含其丈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明确了440万元存款的转让,730万元存款中剩余的290万,因储户与申女士存在债务纠纷,没有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据了解,在裴本明案件侦查过程中,侯马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6日将申女士所持有的上述14本存折予以扣押,涉及金额730万元。在扣押过程中,14本银行存折被侯马市公安局交予建行保管。

  “2010年,侯马公安局将14本存折归还给我时,这14本存折已经被建行侯马支行清空,并加盖‘ 作废’公章。”申女士说。

  对此,侯马公安机关的一份说明中作了回应,称“该行为系建行单方行为,与我局没有关系,并不是我局收缴后交由建行作废的。”

  2014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银行应支付申女士44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法院认为,储户在银行开户存款,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合同相对人应承担存款的保管及支付义务。

  此外,建行侯马支行庭审中称“裴本明案发前已向申女士及其指定账户转账744.1万元,超出申女士主张的730万元”,即建行认为裴本明已直接或间接对储户进行还款,银行不应再承担兑付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裴本明不是储蓄存款的合同相对人,且银行也不能提供已支付涉案储户存款的相关证据,因此银行理应支付储户的存款及利息。同时,申女士也否认收到过裴本明上述还款。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建行侯马支行认为,高息揽储属于虚构事实,涉案的730万元资金(包括一审判决建行支付的440万元)实际上是申女士假借银行平台为裴本明组织资金,与建行不存在真实存款关系,申女士假借银行组织资金目的是将风险转嫁金融机构。

  2014年6月11日,山西高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临汾中院做出的民事裁决,发回重审。截至2015年3月9日,申女士仍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

  彻查存款机构违法行为 保护存款人权益

  专家认为,相对于超百万亿元的存款余额来说,存款丢失只是极少数个案,同时指出,存款丢失大多和“贴息存款”有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指出,“贴息存款是指储户要在指定的银行柜台上找专人办理存款,承诺不开通网银、不查询、不通兑、不质押、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等‘七不’。”这种存款多为活期存款,但“贴息”惊人,为存款金额的10%以上,高的达20%,而且经常是当场以现金方式给付。

  董希淼说,银行有着很严密的制度,银行内部员工想要盗取存款必须要知道储户的密码。“像杭州9505万存款被盗事件,就是银行员工让储户输入多次密码,达到转移存款的目的。”

  董希淼认为,建行在这起事件中负有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储户在这过程中自己泄露了密码,那么储户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他说,对普通民众而言,千万别去碰什么“贴息存款”才是王道。

  “百姓存款安全事关区域金融稳定,只有倒逼存款机构彻查违法行为,才能保障数亿存款人权益。”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岗认为,从近年的判例来看,随着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储户存款有望获得更多保障。

文章关键词: 银行业银行银行理财存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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