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仇京荣
说“不”,表明的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乃至一个国家不屈从他人的一种态度。说“不”,需要实力和勇气。没有实力只有勇气,即使说了“不”,也没有人会在乎。具体到银行与个人,两者实力悬殊,仅就实力而言,个人很难向银行说“不”。现实生活中,面对形形色色的银行霸王条款,国人多数选择屈从,个别选择抗争的,获支持的少,铩羽而归的多。然而,在美国,一切并非如此。
在美国,向银行说“不”,不仅大有人在,而且其威慑力足以使银行不敢倚强凌弱。当然,不是因为银行与个人的势力悬殊不存在,而是有法律的砝码倾向于弱势的个人,使两者达到一种均衡。
对拒绝服务说“不”
美国虽然是全球银行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银行“嫌贫爱富”的本性使得美国许多低收入家庭享受不到基本的银行服务。据统计,在21世纪之初的2001年,美国家庭中仍有10%没有银行账户,其中包括四分之一非裔和西班牙裔美国人的家庭,四分之一年收入低于2万美元的家庭,另外近一半在由依靠社会福利生存转向工作谋生的家庭。
在美国,个人或家庭收取资金或支付款项都需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可以说,离开银行账户,人们将难以生存。以上提到的家庭中没有银行账户的部分原因是一些银行向客户收取名目繁多的账户费用,如向余额低的账户收取账户维持费,向发生退票的支票账户收取透支费用等。
针对上述情况,美国对银行提出允许低收入家庭开立“活命账户”(lifeline)的要求。所谓活命账户,是指银行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满足其资金收取和支付基本需求账户。如纽约州于1994年颁布一部法律,要求银行应当提供最低存款限额为25美元的低费用账户。账户月最低存款余额为1美分,月最高账户维持费为3美元。这些账户必须允许用户每月有8次的免费提款权,且享有免费的兑付第三方支票的权利。如果有不执行这些规定的银行,将会被起诉。纽约州有四家银行同意不再阻碍客户开立低费用账户,并与州司法部长办公室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花费30万美元进行宣传活动推广低费用账户。
对巧立名目收费说“不”
银行希望自己每一项的付出都由客户埋单,不管这些付出是否属于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费用,而银行客户会基于各种理由抵制银行的收费。
由于客户对银行的依赖,银行在收费上具有主动权,是否收费、收多少费、如何收费一般不是银行与客户协商出来,而是银行单方面提出或强加的。
基于这样一种状况,无论是法律,还是监管机构,或是司法机关都对银行的收费行为有所规制。尽管如此,有关银行收费的官司仍然屡见不鲜。
在银行收费争议案例中,一个著名案例是1985年珀杜诉克罗克国民银行(Perdue v. Crocker National Bank)案。加利福利亚州最高法院认定,克罗克国民银行对存款不足的支票账户在签发支票时收取6美元费用的行为,在价格方面显失公平,据原告珀杜称,收费额相当于使银行获得了2000%的利润(即实体显失公平),而且由于银行对该费用未做充分披露,消费者可能无法进行有实质理由的消费选择(即程序显失公平)。法庭将该案发回重审,要求再次开庭聆讯以弄清基础事实。该案后来进行和解,由收购克罗克后的富国银行(Wells Fargo)为此支付一大笔费用。富国银行同意将数百万美元返还给能够证明自己曾经因为签发无效支票而支付过费用的客户。代理律师估计该和解花费了富国银行1000万美元。
对不诚信贷款说“不”
在美国,不诚实贷款一般表现为贷款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向借款人披露贷款发放、利息计算、各种费用的收取等信息,或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是转嫁银行损失的行为。为了规制银行的不诚实贷款行为,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国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1968年制定并于1980年进行重大修订的《诚信贷款法案》(Truth in Lending Act, TILA),目的是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披露信贷所需要的真实费用,如年利率、期限、申请费、服务费、计算方式、迟付费、提前还款罚款等;强制性规定所有与信贷有关的费用都要归入百分制年利率和授信所产生的总财务费用计算中。这些披露试图使得借款人掌握信息,对不同选择利息知情的比较。《诚信贷款法案》在可操作性上有三大亮点:
亮点之一:创设借款“反悔权”。所谓反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订立购买重大资产、借入重大债务等协议后的一定期间内,撤销交易的一种权利。中国有句俗语,“买的不如卖的精”,其本质不是说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智商上的差异,而是信息上的差异。也就是说,卖方比买方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为了平衡这种信息上的不平等,对于信息弱势一方在进行对其生活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时,法律给予一定的扶助,赋予信息弱势一方“反悔权”,体现了一种公平交易的理念。
看一下《诚信贷款法案》是如何创设借款“反悔权”的吧。比如,在美国消费者通过“开放式房屋净值贷款”(Open-end home equity loans, HEL)方式从银行借入大笔资金购置房产,不仅圆了自己的住房梦,而且其贷款利息还可以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少交个人所得税。这自然有利于消费者,但也使消费者面临很大风险:贷款银行可能有不实陈述;消费者可能对贷款的具体条款有错误的理解;或者仅仅是目光短浅而担负过重的负债,这些风险的后果可能导致消费者失去他的住宅。如何化解此类风险,《诚信贷款法案》以及其后的《房屋净值贷款消费者保护法案》(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HELC)向房主提供了一种绝对的权利,使得他们可以在获得信贷的三天内撤销任何交易——如房屋净值贷款或者住宅装修贷款。而且,如果银行没有遵守《诚信贷款法案》规定进行所要求的披露,该撤销权将延长至三年。如果消费者对贷款银行发出有效的撤销通知,贷款银行就失去了对财产的优先权。贷款银行还被要求向借款人返还与贷款相关的所有财务、利息和其他费用(包括经纪人费)。
在1985年珀杜诉克罗克国民银行案中,加利福利亚州最高法院认定,克罗克国民银行对存款不足的支票账户在签发支票时收取6美元费用的行为,在价格方面显失公平。图为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
亮点之二:行政与司法结合的救济手段。《诚信贷款法案》除了要求银行赔偿因不诚信行为给借款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提供了三种救济方式:一是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法案的一般执行机构,并授予其他联邦机构对具体类别的贷款人的执法权力。执法机构有权要求贷方对“借款人的账户进行调整,确保借款人所支付的财务费用不超过实际披露的财务费用,或者与实际披露的按百分比计算的年利率一致,两者取低者”;二是对那些明知并故意违反法律的贷款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科以刑事处罚;三是对于请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法定赔偿可以叠加在被判给的实际损失之上。
亮点之三:法案的开放性与不断完善。尽管《诚信贷款法案》规定得比较详尽,但实践中诚信问题不断涌现。为了解决新出现的问题,美国国会在《诚信贷款法案》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若干法案,对《诚信贷款法案》进行补充和完善。
1974年《公平信用结账法案》(Fair Credit Billing Act, FCBA)是对《诚信贷款法案》的补充。它规定,当贷款人向借款人递交与发放消费信贷有关的债务人账户报告时,如果债务人相信报告中包含错误的账单信息,他可以向贷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错误的数目以及支持他怀疑有错误的理由。如果贷方在递交账户报告之后60天内收到这一通知,在此后的30天内贷方必须发出书面认可书,确认它已经收到这一通知;并且在90天内或者两个完整的账单周期内,以较短的期限为准,贷方必须调查事实,并且或是对债务人的账户进行适当的纠正,或是向债务人进行书面解释,说明最初的报告是正确的。贷方必须在收取有争议的数额之前发出它的解释信,否则将丧失收取争议款项包括财务费用在内的首个50美元的权利。该法还要求银行将信用报告中过时的资料删除。
作为《诚信信贷法案》修正案的《信用卡和赊账卡公平披露法案》(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于1989年生效。在修正案制定之前,消费者有时只有在收到启用信用卡账户的信用卡之后承诺获得有关信用卡账户的信贷条款的全面披露。《信用卡和赊账卡公平披露法案》要求发卡人向潜在的持卡人提前披露利率以及其他费用信息。披露必须在以直邮申请、电话申请、事先批准的申请,或者向公众提供的申请作出,大多数被要求的披露内容必须以表格的形式提供。不仅是银行与申请人之间一对一的披露,在任何形式的开放式信用产品的广告中提及具体费用的银行也必须披露其他相关的费用信息。比如,在一种“触发条款”的方式下,对信用卡以百分比计算的年利率做广告的发卡人必须披露所有最低财务费用、交易费或者类似的费用。
此外,美国联邦和各州还有许多保护借款人利益的法律,如《消费信贷保护法案》(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案》(Fair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规范专门替债权人(包括债权银行)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的行为,禁止收账过程中的骚扰和虐待行为;《房地产过户结算程序法案》和《房产净值贷款消费者保护法案》,目的是让借款人理解特定贷款的内容和条件,防止银行利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势力滥用权力。
在规制银行诚信贷款方面,不仅法律多多,保护借款人权益的案例也不少。1973年的某个时间,马拉基(Mularkey)不慎丢失了一张第一国民城市银行(First National City Bank)信用卡,不知是其未察觉还是出于其他原因,总之马拉基并没有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直到1974年1月23日才向银行报失。而在此之前的1973年12月16日,该信用卡被他人一天内连续刷卡消费6次,共计498.63美元。银行要求马拉基偿还这些款项,但马拉基却向银行说不,坚称这些消费不是他本人所为,而是“对他信用卡的未授权使用”。银行无奈,将马拉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付的581.26美元(包括马拉基丢卡之前本人自己消费的82.63美元),以及116.25美元的律师费。这种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马拉基必输无疑。因为被冒刷的款项发生在其向银行报失之前,银行怎么可能为其埋单呢?但是,美国的银行却输掉了这场官司。根据国会制定的《诚信贷款法案》、《消费信贷保护法案》和纽约州的相关法律,发卡银行有证明刷卡是“经授权”的举证责任;如果刷卡未经授权,银行只有在证明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免责。这些条件包括:(1)信用卡申请人接受了信用卡;(2)责任不超过50美元;(3)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充分说明潜在的责任;(4)发卡银行已经向持卡人提供了一封写明发卡银行地址、贴好邮票的通知书,当信用卡丢失或是被盗时,持卡人可以将此通知书寄给发卡银行;(5)未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通知发卡银行其信用卡遗失、被盗之前;(6)发卡银行提供一种方法,可以辨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被授权人。但是第一国民城市银行并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法院认为,国会在制定《诚信贷款法案》时的明确意图是保护消费者货值持卡人免受信用卡为授权消费的侵害,并将他们对这种未授权消费的责任限制在50美元之内,除非信用卡发卡人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条件。纽约市民事法庭判定马拉基对1973年12月16日总计为498.63美元未授权消费的责任限额是50美元,加上马拉基本人消费的82.63美元,合计须给付银行132.63美元。其余款项及律师费用,马拉基无须承担。
对婚姻歧视说“不”
在美国,“歧视”是一个十分敏感政治和法律词汇,歧视行为是一个不能贸然所为的行为,这对银行来说也不例外。1974年《信贷机会平等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ECOA),禁止信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以性别或者婚姻状况歧视申请人。随后,该法的适用范围被扩张,将禁止歧视的范围扩大到基于种族、肤色、宗教、出生国、年龄、政府援助收入和从事《消费信贷保护法案》项下权利等因素的歧视。
1976年11月玛西雅?J?哈里斯(Marcia J. Harris)与杰瑞?马克汉姆(Jerry Markham)宣布订婚后,在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区(CapitolHill)找到合适的房产,两人于1976年12月共同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向克罗尼亚按揭服务公司 (Colonia Mortgage Service Company)提交了共同按揭申请。由于克罗尼亚按揭服务公司被伊利诺伊州联邦储蓄和贷款协会(Illinois Federal Service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收购,所以由伊利诺伊储贷协会对哈里斯和马克汉姆的共同按揭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哈里斯和马克汉姆与房屋和按揭代理商商定,1977年2月4日是完成购买房屋的合适日期。据此,哈里斯和马克汉姆安排终止他们目前的租房合同,变更了投邮地址,并且开始在新住宅接上水电等设施。但是,就在房屋交割日的前一天,哈里斯和马克汉姆得知他们的贷款申请被拒,原因是他们没有结婚。哈里斯和马克汉姆再次提交申请,仍然被拒。拒绝信说,“单独收入及工龄对贷款来说不够充分”。1977年2月8日哈里斯和马克汉姆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称伊利诺伊储贷协会违反了《信贷机会平等法案》,但未获得地区法院的支持。哈里斯和马克汉姆又向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信贷机会平等法案》第1691条(a)款(1)节规定:对任何信贷交易的任何方面,任何贷款人以性别或是婚姻状态歧视申请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伊利诺伊储贷协会仅仅由于原告的婚姻状态对他们区别对待,即拒绝合并他们的收入,这正是第1691条(a)款(1)节字面上所禁止的歧视行为。在《信贷机会平等法案》下,伊利诺伊储贷协会应当按照原告——共同申请的未婚男女当时已经结婚的那样对待他们。
对种族歧视说“不”
与性别、婚姻一样,种族也是敏感问题,如果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将种族(包括国籍)作为问题提出,一定要格外小心,否则就有种族歧视之嫌。
印度裔美国永久居民吉滕德拉?班达里(Jeetendra Bhandari)是一名会计师,他于1983年10月,向第一国民商业银行(First National Bank of Commerce)申请一张无担保循环消费信贷形式的维萨或万事达信用卡。银行申请时信用卡提出的问题包括:你是美国公民吗?班达里回答:不是。其后,申请交由信用分析员审核。第一国民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判断,该系统建立了一个指南,允许信用分析员使用将每一个申请人陈述的信息输入到指南后由系统得出判断。在班达里的申请被输入程序时,银行信贷政策指南显示的信息之一是: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除非申请经过银行高管的批准。据此,班达里的申请被拒。银行的信用分析员给出的拒绝理由有两条:一是他的外国人身份;二是他现职工作的雇用期太短。但是银行在寄给班达里的信中陈述拒绝其申请的理由只写了其中的一条,即班达里不是美国公民。
这一下可把班达里惹火了,他质问银行职员,拒绝非美国公民申请信用卡是否是该行的政策,这位职员不耐烦地打断了他的质问,不假思索地以一种权威的口气搪塞他,不实地告诉班达里,她已与其主管联系过了,主管确认第一国民商业银行不向非美国公民发放信用卡。于是,班达里聘请律师与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户维护经理交涉。当客户经理获悉信用分析员以申请人非公民身份拒绝信用卡申请的唯一理由后表面上显得很不安,他解释道,“指南”只是评估信用的一个要素,还有比其更重要的要素。客户经理提出,如果班达里没有美国公民身份是被拒绝信用卡申请的唯一理由的话,银行表示道歉并以发放信用卡的方式纠正错误。
其后,班达里的律师写信给银行法律顾问提出解决方案。信中说,班达里已经在别的地方获得了维萨和万事达信用卡,现在已经没有兴趣在第一国民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信用卡账户,他现在最关心的是银行对未来信用卡申请人政策的改变,以及将结果公之于众。信中要求第一国民商业银行:(1)改变将美国公民与合法居住的外国人区别对待的政策和做法;(2)改变反映这种政策变化的申请形式;(3)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尚未获得批准的仍用旧的申请形式等待的非公民身份申请人索要信息;(4)明确授权班达里和律师向各类与移民和印度事务有关的美国组织和报纸宣布由于他们的努力,第一国民商业银行的政策已经改变;(5)向班达里支付其聘用律师的法律费用1500美元。这样一个看上去有点得理不饶人的方案被第一国民商业银行拒绝。
班达里以第一国民商业银行歧视其外国人身份和族裔而拒绝其信用卡申请,进而违反了《信贷机会平等法案》为由提起诉讼,其后又增加了银行未能告知拒绝其信用卡申请的全部原因的诉讼理由。班达里请求法院判决实际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对他的全部诉求给予宣告式和强制性救济;判决银行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地区法院认为,班达里提出的强制性和宣告式救济诉讼请求属于未决事项,因为第一国民商业银行已经自愿改变了其政策,班达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第一国民商业银行在收到质疑后仍然坚持原立场。法庭并未发现班达里所称第一国民商业银行违反《信贷机会平等法案》的国籍歧视的事实,只发现第一国民商业银行对班达里的外国人身份有所歧视。但是,法庭认为《信贷机会平等法案》并未将私下矫正外国人身份歧视作为一种诉因。地区法院认定,第一国民商业银行违反了《信贷机会平等法案》通知义务条款,该条款要求贷款人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准许的特定理由的全部明细。法庭指出,银行应以最大诚意避免任何歧视行为和实践现象,其实证据证明银行拒绝原告信用卡理由还有除了原告身份之外的其他原因。据此,法庭判决银行支付班达里所花费的律师费用1500美元。
对区域歧视说“不”
在美国,不同社区之间居民的收入水平存在着差异,甚至是较大的差异。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国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案,以保障低收入社区居民的信贷需求,促进低收入社区的发展。对于违反这些法案、实行区域歧视的银行给予惩罚。
1975年《住宅按揭披露法案》(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 HMDA),要求在都市地区的存款机构披露所有按揭申请人的种族、性别和收入水平,这一立法意图禁止“画红线拒贷”(redlining)行为。所谓划红线拒贷,是指信贷机构在地图上的某一区域画上红圈,无论贷款申请人的信誉如何,信贷机构都拒绝接受位于这一区域的财产为抵押而发放贷款的行为。《住宅按揭披露法案》要求的数据可以公开获得,并且可以用于辨别潜在的歧视性放贷模式和实际做法。
1977年《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CRA),要求银行满足其所在社区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信贷需求,同时保证银行运行的安全稳健。这一法案的通过是为了回应有关银行未能满足作为少数族裔的社区居民信贷需求的指责。如果某个银行的贷款政策不断遭到某类社区居民的抱怨的话,监管机构会拒绝该银行要求增加分支机构、扩大营业范围,甚至是兼并的请求。在第一联合银行(First Union Corp.)收购科斯迭特金融公司(CoreState Financial Corp.)的时候,美联储就曾展开听证会,就CRA评级方面的问题征求公众的意见。合并虽然最终被批准,但条件是CoreState在宾夕法尼亚州的32家分行不能加入合并的行列,原因是它们在社区投资反馈和公平贷款方面做得不够。这足以说明公众向银行说“不”的威力。
在美国,各种反歧视法案不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法案大都规定执行机构,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便于监督检查以及受损者的索赔,这些对受规制机构具有相当大的震慑力。比如,存款机构被要求在公开档案中保存社区再投资(CRA)的信息,以备任何需要问询的人查询。如果你试图做一件有趣的实验,去当地银行(或你关注的任何一家银行)要求看一下案卷,当然你也可以在银行大堂寻找社区再投资(CRA)的告示,这时你可以察觉一些大堂经理面带愁容地打量着你。
当然,如果你对银行的歧视做法不满意,你可以对银行说不,有时候政府监管机构也会替你向银行说“不”。
1994年,美国联邦政府起诉切维蔡斯联邦储蓄银行(Chevy Chase Federal Saving Bank)和B.F索尔按揭公司(B.F.Saul Mortgage Company),指控它们违反《公平住宅法案》(Fair Housing Act, FHA)和《信贷机会平等法案》(EqualCredit Opportunity Act, ECOA),在位于华盛顿特区大都汇地区的住房按揭融资和其他类型信贷交易类型中带有种族偏见的歧视。银行和按揭公司决定在那里营销其产品时考虑居民区的种族构成,以避开在非洲裔美国人聚居的居民区从事经营活动。迫于压力,银行与政府达成了一致,联邦地区法院据此下达了《同意令》(Consent Decree)。
《多德-弗兰克法案》核心内容之一是强化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法案在美联储体系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图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Richard Cordray
根据《同意令》,银行和按揭公司推出一个补救计划,同意采取一切合理的行动使非洲裔美国人社区得到的按揭贷款市场份额与白人社区的市场份额相当。为完成这一目标,银行和按揭公司将于不久的未来在非洲裔美国人社区开设三个按揭办公室,将通过自动取款机(ATM机)提供银行服务;在阿纳科斯蒂亚(Anacostia)社区,一个被称为华盛顿特区“被遗忘的角落”,虽距白宫不到8公里,但却是华盛顿周围失业率最高、人均收入最低的社区开设分行,并在其他非洲裔美国人社区增设分支机构。
在《同意令》的5年执行期间,银行和按揭公司将在华盛顿特区大都会地区的非洲裔美国人社区投资1100万美元,以支付美国所主张的因“画红线拒贷”而导致的损失,从而达成和解,并承诺今后为这一社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项投资将通过针对华盛顿特区大都汇地区的非洲裔美国人社区的补贴放大计划和在当地开设新的银行分支机构和按揭办公室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特别是,银行和按揭公司将用超过5年的时间,为特定住房按揭贷款至少提供700万美元的贷款补贴,以此增加当地对银行分支机构和按揭办事机构的依赖。
当然,银行是盈利机构,尽管背负着社会责任,但也不能总做赔本买卖,况且这样做也不能持久。于是就有学者,比如克劳斯纳(Michael Klausner)建议建立一个交易CRA义务市场。按照这一方案,所有的银行都在中低收入社区负有贷款义务,每一家银行在中低收入社区都有特定的指标贷款要求,但是允许银行将这些义务与其他银行进行交易,受让这些义务的银行可以从转让方获得现金。克劳斯纳认为建立CRA义务交易市场将项目可以从无效的命令控制类型向更高效导向和市场化转变。看来,美国真是一个崇尚市场的国家,连企业的社会责任义务都可以进行交易。
对银行说“不”的底气
底气来源之一:立法给力
在美国,国会立法对信贷消费者的保护起着基础和推动作用。美国的一些国会议员或是出于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担当,或是为了取悦于所在选区选民,对信贷消费者保护情有独钟,他们总是在适当的时机,特别是在经济危机爆发期间社会舆论普遍谴责银行贪婪、嫌贫爱富的时机推出法案,强化对银行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而且此类法案内容不断地翻新、惩罚力度不断加码。除了上述介绍的不同时期保护信贷消费者的法案外,最近一部法案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2010年7月通过的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
《多德-弗兰克法案》全称为《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从法案的名称就可以看出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强化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法案要求在美联储体系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该机构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测试和防范,以保证消费者在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从而杜绝一些信用卡机构和房贷公司的隐性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诈等不公平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该机构可以监管美国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支票兑换机构和其他类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案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样一个机构,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金融知识较少的个人消费者,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的改变。《多德-弗兰克法案》还涉及了优先购买权问题。该法案允许各州自行颁布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并适用于全国性银行。
底气来源之二:监管给力
美国信贷消费者保护立法大都指定谁是该法案的执行机构,而被法案指定的执行机构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如《诚信贷款法案》公布后,美联储依据该法案颁布了大量规章,这些规章编入了《Z规章》,此外还配有美联储对法案和规章的官方职员解释((Official Staff Commentary)作为指导文件。
最令银行生畏的是考核打分制度。根据《社区再投资法案》,美国的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Currency,OCC)、美联储(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ory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OTS)对各自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评级,包括:银行在其评价地域内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放贷工作;银行在评估地域内的金融投资活动;银行在此区域的服务,评估它们提供零售银行业服务方面的有效性和效率;作为替代的一项已提交的策略计划。监管机构在审查金融机构申请金融业务、增设机构、机构合并时必须参考社区再投资(CRA)评级。CRA评级从高到低分别为卓越(Outstanding)、满意(高满意度和低满意度)(Satisfactory, High and Low)、需要改进(Need to Improve),以及严重不合规(Substantial Noncompliance),评级结果做成公开记录供公众查询。即使CRA评级为“卓越”或是“满意”的银行也不能避免民间监督团体“说不”。对“时间就是金钱”的企业来说,反对意见会延迟甚至阻碍业务或合并的审批,为此许多银行在公告合并或是面临有关CRA的异议时,都会宣布履行CRA重大承诺——向中低收入社区以及小企业发放贷款并投资。
底气来源之三:司法给力
美国各级法院对于消费者对银行说“不”的诉讼都来者不拒,法院会在国会制定的信贷消费保护法案、监管机构的规章、以往的判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甚至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寻找保护信贷消费者的依据。当然,法院也会注意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个别人以“说不”的方式变相“勒索”银行。
本文参考书目
1.莉莎?布鲁姆(Lissa L. Broome)、杰里?马卡姆(JerryW. Markham)著,李杏杏、沈晔、王宇力译,何美欢审校: 《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 案例与资料(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版。
2.Jonathan R. Macey,Geoffrey P. Miller,Richard Scott Carnell:Banking Law And Regulation(Third Edition),中信出版社2003年7月影印版。
(作者单位为中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其所在机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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