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014年02月19日 02:18  上海证券报 

  ⊙据新华社报道

  中国政府网18日刊登了国务院新近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

  在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方面,方案提出,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但方案规定,以下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方案还围绕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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