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三十四条出台 破解有效抵押难题

2013年07月19日 06:1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史进峰

  实习生 张烁 北京报道

  从先行先试到遍地开花,中国林权抵押贷款瓶颈突破正在进行时。

  7月18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下称《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银监会认为,此举将实现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半个月前,“金十条”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已向外界透露,下一步金融监管部门将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大中型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

  农村金融真正破冰,将是本届政府金融改革的重要议题。7月18日,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记者,此番《意见》共三十四条,最核心的精神在于“解决林权贷款长期以来的有效抵押问题,使得金融机构有能力承担更高风险。”

  “林权具有投资期限长、评估困难等特点,《意见》依据林业特点设计了相适应的方式。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为主,比如森林资源培育开发、林下资源等。”上述监管人士如是点评。

  值得关注的是,此番银监会林权抵押贷款第14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

  “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事实上,从2006年开始,浙江、福建等省份就已开展了以“盘活”和“变现”为重点的林权制度改革,重点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随着林权抵押贷款三十四条实施意见出炉,林权抵押贷款将向全国全面展开,正如上述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所言,“之前是各省林业部门在推,这次是国家主管部门在推,重要性不言而喻。”

  破解抵押难题

  丽水地处浙江西南部,是省重点林区,全市林地面积146万公顷,占全省的近四分之一,森林覆盖率80.8%,有“浙江绿谷”之称。从2006年开始丽水率先开展了以“盘活”和“变现”为重点的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多个全国和全省第一。

  6月下旬,浙江银监局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自2007年首笔林权抵押贷款发放以来,至5月末,丽水全市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73.49亿元、9.46万笔,贷款余额29.05亿元,3万余户,分别比年初增长5.95%、0.02%,不良贷款688万元,不良率0.24%。

  然而,林权抵押在法律层面不明确的问题,仍然困扰当地的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当地监管官员坦言,目前银行在开展林权抵押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积极性有所受挫。

  “林权抵押在法律层面仍待明确。”浙江银监局人士以丽水林权抵押贷款实践为例告诉记者,“因评估体系难以对林地价值进行客观评价,未将其纳入林权抵押范围,仅将林权限定为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与种类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此番《意见》规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这一举措破解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上述监管官员告诉记者。

  比如《意见》规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这些条文都有利于林权抵押现实操作问题。

  再解评估、流转难题

  6月中旬,浙江安吉农信社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林权抵押利率一般在7%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今年5月,安吉县农信社一共办理34户林权抵押贷款,共计1.26亿。“最大的一户2900万,小的甚至30万-50万,只要符合条件即可。我们从2003年发放,累计发放金额超过10个亿。”

  不过,尽管浙江先行先试,拥有诸多制度创新优势,但配套机制运作存在缺陷。比如评估方面,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或者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价咨询报告。”

  “而丽水实际做法是由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森林资源评估中心对林木资源进行评估,其特殊身份难以发挥中介机构应有的市场服务功能,且评估的数据缺乏中立性。”当地监管人士告诉记者。

  此番《意见》明确,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

  评估问题解决了,接下来就是林权资产流转难题。

  《意见》对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林木资产变现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明确了林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备案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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