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选择与管理

2013年07月12日 17:10  《零售银行》 

  文/董少广

   

  担保机构是风险管理和增信机构,通过与银行合作信用担保放大倍数的“杠杆效应”,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一些担保机构因其信息渠道多,掌握着一定的客户资源,且在银行拓展和维护个人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中起着桥梁作用,有助于带动银行存款、结算、理财等中间业务的发展,达到银行、被担保企业与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共赢的效果。但担保行业本身又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一旦经营不善,或者是违法、违规经营,不仅给银行的业务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失,也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担保行业自身发展的软肋

  注册资本先天性“贫血”,担保倍数较低:据调查显示,县域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公司占比较高,5000万元以上的相对较少。从实际担保业务来看,注册资金亿元以上的公司基本做小企业授信担保业务,很少从事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的担保。银行零售贷款业务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范围较窄,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普遍认同度低,注册资金越低担保放大的倍数越低,平均不到3倍,个贷在10-15倍左右,整体实力较强、运作规范的公司,一般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许多担保公司只能是小打小闹,难以形成一定的规模。

  担保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一般不超过利率的50%(2~3%),行业投资回报率低,按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只作活期存款计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合理收益。担保公司既先天不足,后天又发育不良,即使有盈利也只能是“养家糊口”,对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多计提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对较弱。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担保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

  担保业务大多与弱势企业相伴:我国担保公司的行业属性至今仍难以认定,法律地位得不到确立。尤其我国各地发展水平差异大,小企业行业分布,发展阶段千差万别,寻求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都是那些资信等级低,不能直接与银行发生授信的企业,风险比较大。信息的不对称和担保公司之间的不规范竞争,使得担保额度的使用率不高,加之目前担保公司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查询系统,不具备自主查询借款人信息的条件,不能有效共享企业和个人的资信信息,不能准确判断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

  担保机构在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时,被作为其他服务业对待,不能享受与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除了土地、房产等评估费率相对较高,各自为政,致使在土地和房管部门的反担保登记难落实,过度严格的反担保又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一方面,少数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骗贷骗保的企业,都加大了担保公司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的难度;另一方面,随着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如供应链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依附核心企业的信用就可以得到银行的授信,使担保公司的业务进一步受到挤压。

  风险独偿,缺少补偿:目前,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还无法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多数担保机构仅与单一或少数银行存在业务关系,银保之间尚未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称。加之中小企业受市场变化影响程度较高,又没有太多的固定资产可供清偿,担保失败损失远大于收益,代偿的多了担保公司本来就很少的资本金就会被蚕食。同时依赖于担保机构风险承担,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主观降低贷款标准,放松贷后管理,增大了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等于把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转嫁到了担保公司。

  在国际上,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普遍采取让利扶持的做法,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如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免征3年营业税等。由于对担保公司经营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机制,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很多优惠政策都没有落实,担保公司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又得不到补偿,其结果必然导致其“油尽灯枯”,影响担保公司的生存空间。所以,经常出现借款人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贷款的情况,担保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逃避承担担保责任,本意为企业担保的机构自身却无力自保。

  少数担保公司“不务正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又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极易陷入混乱的局面。如目前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各部门统计的内容和口径变化性较大,缺少统一的担保机构公共信息披露平台,相关信息仅凭担保公司提供,信息不透明,可信度差。有些担保机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没有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运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内部管理较乱。部分担保公司为提高资金收益,没有将担保资金主要用在担保业务上,而是从事资金拆借、对外投资、违规借款、或违规进入股市、或资金长期被大股东或关联企业挪用。

  也有一些担保公司存在虚假注资、虚构业绩、抽逃资本金行为,形成实际上的空壳公司。有些担保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过高,且存入银行的保证金有相当部分来源于企业贷款,造成银行贷款被挪用。尤其是少数担保公司利用工作人员来自银行系统,熟悉银行贷款审批条件、内部操作规程甚至银行内部管理的漏洞,帮助企业造假从银行骗取贷款,不仅损害了整个担保业的信用形象, 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人员素质偏低, 短期行为严重:信用担保业务是一个专业性极强,需要金融、法律、财务、评估、风险控制等众多专业人才作为支撑。目前,许多担保公司的业务骨干大多是从金融部门内退和业务单位解聘的,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较少,特别是专职风险管理人才更加缺乏,对担保和反担保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一是缺乏根据被担保企业所处的行业或不同的发展阶段缺乏动态调整的担保策略,部分担保机构为了稳定大客户,对单笔贷款或单户企业乃至其关联企业存在过渡担保,导致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较差;二是有的担保机构的业务量与人员收入挂钩,迫于任务和时间的压力,业务审查流于形式不够严格,手续不尽完善,基本限于表面的对担保资料“齐全”性的审核,对被担保人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反担保的抵押物缺乏实地调查,全凭感觉或经验。尤其是一些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司,甚至出现人情担保,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规范的制度管理,导致事前风险预测、事中风险识别、事后风险消化三环节存有不准确、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影响了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而被银行中止合作关系。

  担保公司的差异化风控措施

  准入标准的掌握原则:经营年限是担保公司综合实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直观体现,原则上担保机构应具有2年以上持续经营的历史,并提供1个完整年度会计报表。重点支持成立时间较长、运作规范和加入省担保集团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适当向政府出资或具有政府背景(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担保结构倾斜,择优支持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经营稳健的民营资本控股的担保机构。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信用环境、市场容量及同业授信等情况,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商业担保机构原则上不低于8000万元。

  强化对担保公司的年审,无论是新公司还是老公司,首先要核查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主要股东的人品、经营能力,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准入:1、股东背景复杂,无法说明股东出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2、股东的整体实力不强,或股权结构变化存在瑕疵;3、公司账面存在较大金额的股东或关联企业资金占用;4、公司存在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涉及民间借贷、非法吸存、对外投资金额较大等。对所担保行业过于集中或仅为单一市场提供配套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应提高准入标准,视整体行业发展状况、单一市场业务规模等因素谨慎开展担保合作。

  保证金和担保总额的核定:担保机构在银行存入的基础保证金可以参照当地市场情况收取。对客户单笔业务的保证金比例,应按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担保金额的10~20%,信用评级较高、或意加入省担保集团再担保体系,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须不低于同业。担保公司对零售等消费类贷款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对首次与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应酌情提高业务保证金比例。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实收资本的5倍以内,且实收资本应剔除不易变现的实物出资或不合理占用的“无效”资产,(如对外投资、货币资金中对外质押的部分、以企业占款等形式存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发放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等,也可根据银行的风险偏好、依据资产的变现能力和用途分类并参照同业设定调节系数)担保总额=【实收资本-(其他应收款*调节系数1+长期投资*调节系数2+固定资产*调节系数3)】×担保放大倍数。在报表数据的取值上,应注重一定时期多时点取值后的动态调整,有助于平衡单一时点上资产分布的偶然性,减少总额核定的偏差。存入的业务保证金,必须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银行应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保证金所对应的债权,并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担保机构原则上应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即担保额度的使用仅限于为当地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区域业务经营,在实际操作中,对单一客户最高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10%。对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的,且已加入省担保集团再担保体系的,需经省担保集团同意,可由省担保集团提供再担保或提供部分担保。要严格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时向银行和监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表和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加强对其财务分析,重点关注担保公司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在银行的存款,以及担保公司收取和缴存的业务保证金,与其在保余额和注册资金等是否相匹配;对提供虚假信息,关联企业担保比例较高,单笔代偿金额或累计代偿金额较大、或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实际代偿等违规经营,对外投资出现较大损失,截留和占用客户贷款,财务状况恶化,履约情况较差,或零售业务在规定的期限未落实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贷款达一定金额的担保公司,或担保机构主要股东及管理人员涉及法律诉讼,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暂停甚至终止合作。同时,在业务的拓展上,担保公司担保只是第二还款来源,是贷款附加性和额外性的保障,仅仅是客户发生违约时的风险缓释手段,不能作为银行是否决定贷款发放与否的唯一依据。

  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交流协作:风险控制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这就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及时录入和维护担保机构信息台帐,确保在保余额等记录完整、准确,防止担保余额超出批复额度。同时设置专人负责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除基础保证金,及时监控担保机构是否按贷款比例足额存入业务保证金,如出现保证金不足,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按规定补足保证金,确保业务保证金的存入、扣划与担保业务的增减逐笔对应。

  最后,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是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作和配合是搞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重要环节。要不断完善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的沟通协调机制,为担保公司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协助担保机构催收逾期贷款,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提升业务创新能力。引导大中型企业或知名机构投资入股担保机构,提高担保公司的实力和质量。在业务发展上,把符合信贷投向的项目推荐给担保公司共同考核,避免企业被银行和担保公司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对银企合作较好、运作规范的公司可以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允许担保贷款利率在银行基准利率范围内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并增加担保机构的吸引力和品牌效应,形成三方良性互动的局面。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安徽分行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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