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持卡人如何少担责 要能证明卡未离身

2013年04月10日 07:20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邓娟

  使用银行卡存取款、消费,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家常便饭”,卡遭克隆盗刷的情况也层出不穷,审判实践中,也逐渐趋向于对“弱者”也即“储户”的保护。尽管相对更加安全的IC卡正在推广中,但短期内还不能达到普及的程度,伪卡盗刷纠纷仍可能出现,作为持卡人,如何降低风险?今天,法律专家将为您答疑解惑。

  案例回顾 卡被盗刷银行担责八成

  陈先生在白云区经营化妆品生意,账户上巨额资金往来频繁。2011年8月13日下午,陈先生发现手机短信通知异常,账户内多笔款项一起交易,约20分钟后,他拨打电话报警,并持银行卡去往派出所。后来得知,这期间被人转账、取现约70万元。令他惊诧的是,银行卡就在自己手上,为何资金会陆续“流出”?

  陈先生将发卡行告上法庭。白云法院调取录像显示,当日有人在惠州取款,但取款人并非陈先生。法院排除了陈先生“监守自盗”的可能性。法院认为,他人盗取存款时输入了正确的银行卡密码,证明陈先生对其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的密码保管、使用不慎,案发后没有立即挂失,对损失进一步扩大具有过错。

  而取款流程中,银行卡尤为关键,银行需提供安全可靠、可防非法复制的具有唯一性的银行卡,交易系统也许具备真伪识别功能。技术上的漏洞说明银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银行未尽谨慎审查的义务,对储户构成违约,应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陈先生与银行二八摊责。

  判决分析一般依过错确定双方责任

  白云区法院民庭刘法官表示,银行卡遭盗刷的案件中,对储户的利益应多加保护。储户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方将自己的储蓄存放在银行,而在取款的时候尤以银行提供的卡为关键,因为储户即使尽了最审慎的保密义务也很难避免其密码在刷卡过程中被高科技犯罪手段窃取,故可以适当加重对银行的承责比例,以便更好地督促被告尽快改进、完善安全保障技术,从而避免引发广大银行卡用户恐慌,以维护公众对银行卡及存款安全的信心。

  刘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伪卡交易纠纷中,责任分担一般有三种情形。首先,设置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银行未识别伪卡,一般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储户对银行卡被伪造存在过错(如泄露密码、密码过于简单)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银行因不能识别伪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设置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储户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储户用卡不规范(如按密码无遮掩)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储户用卡不规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银行以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为由请求储户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支持,但储户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宜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

  此外,银行卡被盗刷,无论刑事案件是否侦破,是否找回损失,储户均可向银行索赔。

  律师提醒持卡人要能证明卡未离身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施平认为,此类纠纷中,作为持卡人,最关键的举证问题在于证明卡被盗刷时卡未离身。在知道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可第一时间去最近的柜员机进行操作一次,通过操作记录证明卡在自己身上,且被异地盗刷。

  在过错方面,持卡人如果将卡交给别人消费、提现等,之后未修改密码,则很可能承担泄露密码的过错风险。而消费过程中,如果卡片信息被复制,则应是银行技术系统漏洞,过错在银行方面。

  此外,贾施平认为,一些人不设置密码,在消费过程中则以持卡人签名作为依据,如果伪卡在商场等场所刷卡,商家未尽到审查签名的义务,则过错在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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