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孟录燕 报道
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前职员徐某借职务之便,多次向多名客户借取资金数千万,并将资金借给工行上海分行普陀区支行信贷科长刘某,以助其归还高利贷本息。事发后,两人分别递交辞呈,各自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名下资产转移。昨天中午,所涉及的受害人来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想讨说法。
案发:骗取资金上千万元
据悉,此次讨要说法的受害者涉案金额约1280万元,除牵涉工行前员工刘某外,还涉及温州银行前员工徐某。据受害者介绍,徐某为此案直接借款人,而刘某为担保人,实际上钱是直接借给刘某的。据了解,温州银行上海分行职员徐某在2012年12月间向几名受害人骗取资金520万元,加上之前尚未归还的760万元,共计128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14日,这些资金先后到了还款期限,徐某又称资金用于帮助银行客户垫付贷款前的还款资金,而银行暂时无法审批该贷款,让借款人再等两天,但最终徐某无力偿还任何资金。徐某将这些资金借给前同事——工行上海普陀区支行的信贷科长刘某,助其归还高利贷本息。刘某涉嫌民间融资,金额高达上亿元,后资金链断裂,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受害人之一的林小姐说,他们从2010年开始和徐某有民间借贷资金往来,徐某原来和刘某同为工商银行员工,后来才跳槽到温州银行。对于这种民间借贷利息,据一位受害人透露,绝对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四倍利率。
据受害人介绍,事发后,徐某和刘某分别向所在银行递交辞职报告,还各自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各人名下的资产进行转移。目前,受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进展:涉事员工均已辞职
据介绍,徐某2012年2月进入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任客户经理助理,并无资产类业务资格,且在2012年12月6日便提出离职。事件发生后,温州银行立刻核查徐某的业务记录,据温州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徐某在温州银行任职期间,未直接经办任何贷款业务。
徐某1995年便成为银行从业人员,先后在工商银行、平安银行、温州银行工作过。为何这样一个有多年银行从业经历的员工,会在温州银行仅担任客户经理助理,且没有资产类业务资格呢? “徐某是我们市场化招聘来的,银行内部也有上岗考核标准,不会直接让职工去做客户经理。 ”温州银行方面人士解释道,“在徐某提出辞职后,我们对他进行正常的离任审计,并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 ”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昨晚对此事作出回应。在给本报的回应中称:近日,本行收到反映,称本行原普陀支行员工刘某(已离职),有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现象,因未按期还款而引发债务纠纷。我行对刘某在本行工作期间经手的业务进行全面核查,未发现与本行业务有关联情况,属其个人行为。本行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此案。
银行:严禁员工非法融资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利率非市场化、信贷额度控制等因素,银行信贷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出现价差,出现巨大利益诱惑,而一线的银行员工容易获得资金供需方需求,稍有不慎就容易卷入民间融资。一些员工实际上充当了资金掮客的角色,使他们在正规的8小时工作外获得高额收入。也有员工虽未直接参股担保公司,但其家属却入股担保公司,利用银行资源牟利。
“对于银行而言,员工卷入民间融资对其负面影响较大,一来可能信贷资金卷入其中,银行具有信用风险;二来即使银行并未有信贷资金损失,但员工涉案,往往借助银行员工身份和便利,在案件暴露后,受损方可能会认为银行存在管理不善而需担责。 ”上述人士称。
早在2012年5月,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并特别强调八个 “不得”。其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同时,还要求银行从业人员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以及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