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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信用被冒用现象突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0月15日 10:18  《当代金融家》微博

  文/夏志琼

  编者提示:个人信用记录是农民的另一张身份证。它除了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外,重点记录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一旦产生不良记录,农民贷款、买车买房都将受到影响。农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把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随便借给他人。

  201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凤城市支行连续接待了近300名主要来自辽宁省凤城市艾阳、赛马等乡镇的农民要求查询打印个人信用记录。这些农民非常集中并且急切地想要拿到自己的信用报告是为了什么?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会“被信用”?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凤城市支行的工作人员提高了警惕。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得知,有非法中介人在艾阳、赛马等乡镇向缺乏金融知识的农民宣传:“到凤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办理借记卡,一个月后通过中介人的‘运作’,可把借记卡变成个人用的贷记卡,最高额度可透支5万元,循环使用,最终不用偿还。”据前来查询信用报告的农民反映,银行卡办成之后,中间人向办卡农民提取7500元的手续费,大批农民因此上当。中国人民银行凤城支行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到非法中介人可能利用办卡对农民进行欺骗,立即对查询农民进行了劝阻,并终止了此类查询。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凤城支行要求当地工行、中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农民办理银行卡时,做好寻问和说服解释工作,防止农民上当受骗。

  中国人民银行凤城市支行在日常征信管理中,还发现一些涉农金融机构的个别主管和信贷人员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通过内外串通,骗取多位农民的身份资料,然后利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在农户名下的贷款挪作他用,致使许多农民“被信用”。据农村信用社的统计,全市农户“被信用”事件涉及上千户,金额达到4000万元。

  “信用”被冒用的主要形式

  类似的情况在各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当前农民“信用”被冒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冒用农民“信用”办卡。冒用农民的信用办理信用卡透支,主要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对金融知识缺乏了解和对法律的无知,加上一些农民贪图小便宜而被欺骗。一些农民将自己的信用“出卖”,得到少许好处,却不知自己被包装后从银行获得了较高的信用额度,然后被恶意透支。农民既参与了犯罪,也是受害者。同时,一些银行“马路办卡”式的抢夺客户,也为农民信用被冒用开了“绿灯”。

  二是冒用农民身份贷款。冒名贷款主要集中在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上。实际借款人因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其他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取得所需贷款,就利用小额信用贷款“信用”和“简便”的特点,假借其他农民名义申请并获得贷款。冒名贷款既有信贷人员与用款人内外勾结作案的,也有利用工作便利自己作案的,还有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外部人员骗取贷款的。“冒名、借名、假名”贷款均为冒名贷款。

  冒用农户贷款所需的大量农户身份证明,大都由涉农金融的信贷人员内外勾结从农民那儿骗得,然后通过不断复制“被信用”农户的身份信息来实现暗箱操作放贷,即使农户偶有发现自己“被信用”了,内外勾结的作案人员通过对其他农户进行“被信用”的再复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加以掩盖,一般不是农户找上门来,很难败露。

  三是冒用农民“信用”联保。农户联保贷款全面推广运行以来,对有效满足农户信贷资金需求及防范贷款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此项业务的不断扩大,也给冒名贷款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联保小组成员受自身利益驱动,互相串通,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虽然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联保小组贷出的资金实际多被其中个别人员使用,更有被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利用的情况。

  积极防止农民“信用”被冒用

  农户集中“被信用”,在个别农村地区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强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已是当务之急。

  一是农民要严格保护好个人信息。个人信用记录是农民的另一张身份证。它除了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外,重点记录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一旦产生不良记录,农民贷款、买车买房都将受到影响。个人身份信息最重要的保管人是农民自己,只要农民记得不要随便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把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随便借给他人,一般就不会被冒用。一旦发生农户“被信用”的问题,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督促涉案的商业银行机构迅速作出处理,严惩有关责任人,触犯刑律的要果断交由司法机关处置,并尽快更改“被信用”农民的信用记录,还农户“清白”。

  二是强化征信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业务操作不规范是侵犯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涉农金融机构要从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入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工作监督。同时,要加大稽核力度和频度,做好序时稽核和专项稽核,真正使冒名贷款无处藏身。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合规使用征信系统,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加强信用风险预警。涉农金融机构应在信贷管理制度中列入征信告知提示内容,将对信用信息主体权利和义务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向信用信息主体发出书面通知;建立还款提醒服务机制;在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主体负面信用信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告知信用信息主体。农民对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涉农金融机构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于有异议信息的性质要作出快速识别,尤其对“被信用”的情况能当场作出判定和识别预警。当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遇有可疑信用信息时,应及时进行相互通报,对有异议的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四是加强征信宣传和教育。加快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乡村的金融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鼓励农户定期查询自身的信用记录,降低农户与金融机构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从源头上堵塞“被信用”的漏洞。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凤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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