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几年前躁动一时的花旗银行专利案再现波澜,由于花旗银行的该项专利将几乎所有中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可能都绕不过去的方法列为其主张的权利,使得中资机构正一步步陷入花旗设置的专利迷局。
尽管花旗银行一直按兵不动,中资机构也像“温水中的青蛙”一样渐渐麻痹了感觉,但是,进入2009年,随着各项条件成熟,花旗主张该项专伏笔利并进而收网的时机正日渐逼近。由此,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牵头,正式提起了针对该项专利进行行政复议的“公益诉讼”,申请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确认该项专利无效。然而,获胜希望依然渺茫。
2009年4月20日,备受争议的花旗商业专利终于被提到了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上,口审(专利复审中专利权利人和专利无效诉讼提请者双方的答辩)当天,花旗方并没有到场出席。花旗中国总部公关部陈女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对于专利方面的问题,统一由全球总公司的相关部门处理,花旗中国对此不予评论。
而与这个专利牢牢绑定在一起的——中资金融机构始终对此反应平淡。他们似乎忽略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朝花旗主张权利成功,他们也许要偿付一笔数目庞大的“账单”。
“金融危机使外资银行普遍陷入了疲于自保的状态,无暇考虑专利问题,激烈的对决在风和日丽的时候才会显现出来。”中国银联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中资银行尽管目前还没有触礁,但是危险一直存在。
伏笔
花旗银行是一个意志坚定而又善于等待的狩猎者。其系列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
彼时,花旗银行在中国专利局先后提出19项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其中两项在2002年、2003年分别获得了批准,开始生效。这两项发明专利分别是“电子货币系统”、“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
“按照规定,传统的商业方法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确有技术内容的商业方法,却有申请专利的可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袁德表示。
这里的“技术内容”,就是方法与装置、系统的结合。参与上述公益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张以标举了一个例子:一段计算机程序就不是商业方法专利,要把这种程序结合计算机等设备演绎出来,使其具有可操性,就可以申请专利。
而这种简单的“打包”对金融衍生品的策源地——外资银行来说,轻而易举。
“就是单纯的商业方法和有形的设备相结合,这些问题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设计方案是可以解决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政策刘春泉表示这并非一种高不可攀的技术。
据统计,美国企业1995年与1996年申请的专利多半集中在网络安全领域;1997年则以资金流相关技术为主;1998年集中在商务活动的网络化,如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数据处理等;到了1999年以后,则以电子购物、银行等技术为申请重点。
而在当时,中国银行的网上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最早开通此类服务的招商银行也是从1997年才开始进入,当时的许多技术都是从国外购买产品或者直接采用一些通用平台加以改造。
很显然,花旗银行打得是“未来牌”,从一开始就做好了长期准备。商业方法知识产权是一颗“定时炸弹”,而遥控器在花旗的手里。
花旗伺机收网?
花旗银行此举打开了中国商业方法专利授权的“禁门”,一些业内人士到现在仍然认为这个决定是“内部决策的重大失误”,原因就是:国外企业的专利策略比中国企业先进的多,势必会威胁到中国企业的安全。尤其在金融创新领域,中国一直处在向国外学习的阶段,由此不可避免地落入国外金融企业提早布设的“专利迷局”。
早在花旗此项专利在欧盟获批后不久,欧盟就曾千方百计地找到了在花旗申请专利前使用该方法设计的系统,从此依据欧盟专利法“新颖性”原则确认了该专利的无效性。欧盟的“前车之辙”,对当今中国企业来说意味深远。
但是,从2003年专利授权以来,花旗一直按兵不动,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向任何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侵权诉讼。
对此,张以标认为“当时的争议非常大,授权该专利的审批员之后就不知所踪,可能也是迫于当时的舆论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花旗也在观望试探。”
确实,当时的花旗,还有很多的顾虑。
“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还没有完全放开,有许多业务领域后者都无从染指。”刘春泉说。
2006年1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刘春泉强调“政策上的松绑,使外资免除了主张权利的后顾之忧。”
甚至,业内人士认为,“放长线”的花旗要想钓到更大更多的“鱼”,就必然要使他的商业方法专利能够普遍渗透到中国银行的业务中去,并且这些业务能最终做大做强。这或许是另一个专利“电子货币系统”的半路夭折所获得的最大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