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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方自有资金比例、是否单列、风险控制等问题均为讨论重点
本报记者 陈昆才 上海报道
“与并购贷款有关的内部流程、架构早已构建完毕,只待办法(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出台。”11月18日,一位接近某参与银行的投行人士透露。
一家大型银行相关人士也称,此前银监会两度召集五大行和少数外资行,讨论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讨论了快一年,参与讨论的五六家银行(参与银行),都在做预案。”前述投行人士称,一直以来,银监会与各家参与银行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银监会负责起草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则起草内控和业务流程。
“双方一直在交换意见,如果双方的条件都成熟,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出炉后,至少参与银行马上就能进入并购贷款业务的操作阶段。”上述投行人士续称。
知情人士透露,在过往的讨论中,对并购方自有资金比例的要求、并购贷款业务是否单列、风控能力建设等问题均为重要内容,也存在不同意见。
自有资金比例高于项目融资?
如何科学设定并购贷款中并购方的自有资金比例,成为参与银行热议的话题之一。
“要求高一点和低一点的银行都有,要求低一点的银行表示,如果自有资金比例低一些,银行可以多放一些贷款,但风险也大。”前述知情人士透露。
“我个人认为,杠杆的比例要坚持,应该要比并购方自建项目融资的要求严格一些。”一位参与讨论的专家直言。
目前,在项目融资中,对自有资金比例的要求不尽相同。其中,最低的是电力行业,大型电厂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20%;而房地产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为35%;一般企业自建项目的要求为30%。“有的项目,如高科技产品,LCD、大规模集成电路,自有资金比例要达到50%,不同行业的要求不一样。”上述专家直言。
所以,这位专家建议,在并购贷款中,自有资金比例不能搞“一刀切”。他认为,科学的做法是,首先要分类,视并购对象的情况来确定自有资金比例,但应“高于并购方自建项目的比例要求,因为是购买别人的东西,不能完全依靠杠杆融资”;其次,要参考行业要求。
知情人士透露,除自有资金比例之外,并购贷款是否单设品种,还是以现有的信贷业务品种覆盖,在过往讨论中也存在较大分歧。
“并购贷款应该是创新业务。”前述投行人士称,“因为与过去所有贷款品种不同的是,并购贷款是以被并购标的作为研究对象,银行所有的审批首先要看被并购的标的。”所以,这位投行人士倾向于将并购贷款单独出来,银行针对性的制定一套信贷审批流程。
“并购贷款的最大特点,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的条件,而是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条件。”南京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康涛表示,如A公司收购B公司的股权,首先要对B公司进行重估,看并购后B公司的现金流能否满足A公司的偿债要求。
所以,“在抵押担保环节,一定是以被并购对象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如果不足,再用借款人自身的资产进行担保。”康涛说,“这一方向符合并购贷款的特点,否则跟一般的贷款没有区别”。
实际上,“银行贷款被一部分企业用于并购,这一现象早已存在,只不过是与其他(业务)品种混在一起。这次监管部门把并购贷款明确出来,就比较清楚。”前述投行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