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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会议:马蔚华十大提案建议金融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17:5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金融行业的代表们纷纷提出议案,全国政协代表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用10份提案建议金融改革。

    一、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结束了我国基金投资业务无法可依的局面,为规范基金证券投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法》中关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限制条款,限制了基金业发展的空间,也限制了已影响了作为上市公司的托管银行人的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该条款不但对基金投资的公平造形成障碍,也影响了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构成障碍。因此,有必要结合基金业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基金法》。本议案具体针对《基金法》第五十九条提出了修订的建议和相应理由。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既让使基金既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保障不用担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二、完善流通股质押登记机制

  股票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监管部门只对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质物的范围和质押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而对其他主体的股票质押质物范围和质押登记程序皆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登记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受理的质押登记的范围也有所区别,导致许多流通股票质押面临无法进行质押登记的情形。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促使登记机构尽快开办包括流通股在内的所有股票质押登记业务,且统一其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受理范围,以推进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三、进一步明确保证金质押效力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85条将保证金质押认定为动产质押的一种,进一步明确了保证金担保的设定方式,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只认可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担保效力,往往以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扣划仍在保证期间内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住房按揭贷款等业务中的保证金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债权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障碍。因此,有必要及时结合保证金业务的发展情况,由最高法院与银监会会商后,以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效力,更好的规范金融秩序。本议案具体针对保证金质押的设定和效力提出了修订的建议和相应理由。

  四、提高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

  我国现行金融企业税前扣除呆账准备,至今仍然沿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即按照风险资产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不仅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悖,而且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的适用比例相差较远,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本提案从现行呆账准备制度相关规定切入,结合行业内的相关数据着重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

  五、完善商品房买卖纠纷规定、维护银行债权  

  随着我国商品房交易的发展,商品房买卖纠纷也呈增长趋势。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诉讼解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为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买方、卖方、贷款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了依据。但是,上述《解释》中的某些内容相对忽视了对贷款银行的权利保护,以至出现了被商品房买卖双方恶意串通利用来逃避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案件。本提案提出《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调整和修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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